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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制度,作为参审制的一种,势必对刑法产生影响.从刑法总论的意义上反思裁判员制度与刑法的关系,可以认为,裁判员制度提供了市民监视法官工作情况的制度体系.在这种状况下,裁判员制度必须获得更为浅显易懂的刑法解释论的支撑.法官必须向裁判员说明刑法中复杂的法律概念的“真正意义所在”,在此过程中,刑法解释论中复杂的法律概念,将以更容易理解的形式产生新的定义和新的理解,但并不会因此而失去理论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