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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目前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过程中突出的问题,结合三亚城市职业学院违纪处分听证制度实践探索积累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高校违纪处分程序及听证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高校;违纪处分;听证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8-0144-02
一、高校违纪处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近年来,高校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相关规章制度程序缺失、不完善造成学校侵犯学生权益而引发权益纠纷,甚至对簿公堂的例子比比皆是,其共性问题通过相关案例分析可分为三个方面。
1.学校仅尽管理之责,未尽教育义务。案例一:被勒令退学的大四学生程某对处分不服,将母校告上法庭。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因为未尽告知与教育义务不合法,学校败诉,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被法院撤销。法院称,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可以勒令退学。该校的《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以此为依据处分学生,并无不当。同时,法院又称,学校具有教育与管理的义务,例如新生入学前是否了解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别是涉及到受处分学生的受教育权,学校应从充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为学生“打预防针”,事前首先尽到教育义务,才能进行管理职责。
2.违纪处分流程的缺失。案例二:谭某系重庆某大学大二学生,被该校以旷课过多、考试成绩多门不及格为由做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学校仅以通报形式在官网上进行了推送,未传达本人,结果在学生大四毕业领取毕业证时才知已被学校开除两年。谭某不服,以一纸诉状将母校送上了被告席。在审理中,法院发现该校做出开除决定时,没有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侵害了原告知情权,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故法院依法撤销该校对谭某的开除处理决定。
3.缺乏学生维权申诉制度及渠道。案例三:某大学七年制本硕连读的学生吴强(化名),去年因重考课程学分不合格,受到学校降格、留级处理。该生对校方处理不服,随后起诉到当地法院。日前,法院认定学校处分程序不当,判决撤销处分。原因在于学校在处理程序上过于草率,未能遵循《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处理学生须“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的规定,程序上存在失当。
二、高校违纪处理工作的改进及具体实施办法
1.完善违纪处分制度,增加法制程序流程。(1)取证,当事人、目击者陈述;原始记录、录像、录音等;(2)查实,调查员调查时间经过,并形成书面材料,通知当事人确认签字;(3)申诉,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时提出的申诉(5个工作日内);(4)复查,学生申诉请求受理后,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书面复查结论;(5)听证,当事人提出申诉申请后,经复查,召开违纪听证会,确定结果;(6)审查,学院依照《学生手册》对违纪事实进行取证核实与确认;(7)决定,做出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并告知违纪学生本人;(8)送达,通过处分决定书将处理结果送达学生本人;(9)备案,系部与学工处对违纪处理结果记录备案并记入学籍管理系统;(10)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根据学生表现及处分等级做出的处分解除决定。以上为三亚城市职业学院违纪处分流程图,进一步完善了违纪处分程序,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建立违纪处分听证制度,构建学生维权申诉渠道。目前,当高校做出的决定严重影响到学生的身份关系或者受教育权的时候就必须举行违纪处分听证,给予学生发表意见的机会,维护了听证制度的严肃性。相比之前違纪学生只能一味接受校方的处分相比,学生开始享受更多的自由与权利,相比较过去,这是一种进步。现基于三亚城市职业学院目前正在执行的听证制度,通过听证前、听证中和听证后做一些简单的描述。(1)听证前。听证前要有告知和申请的程序。违纪处分时,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学生对违纪处分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由申诉委员会复查后向听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召开听证会。选择听证参与的人选。在听证前要确定参与人员具有代表性,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听证。一般听证人员包括主持人、当事人、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听证会记录员。(申诉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人除外)。听证前发出公告。采取听证公开的原则,允许其他学生等人员旁听,也可以做出相关的报道,当然如果听证中涉及到学生的隐私,则不能公开。(2)听证中。当事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当事学生有权对实践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如实陈述本人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遵守听证会场记录,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学生也可以找委托代理人进行参与听证,以帮助自己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3)听證的程序。①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②事件调查人员提出学生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处理)建议;③当事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④听取拟被处分(处理)学生的最后陈述;⑤听证委员会组织听证参与人员(校学生会、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学生民主管理委员会、各班级学生代表、教师代表)投票表决,并公布处理结果;⑥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4)听证后。听证结束后,应当根据听证笔录,提交给相关领导一份听证会报告,校领导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此外,听证会结束后还应该对违纪学生进行继续跟踪管理和教育,使学生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达到真正育人的目的。
3.履行教育告知义务,提高法律意识。学校具有教育与管理的义务,应从充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为学生“打预防针”,事前首先尽到教育义务,才能进行管理职责。为此,我们针对学生,尤其是新生,做了如下一些安排。(1)新生入学后应组织学生对《学生手册》进行学习并考试,确保学生熟知学生相关管理制度。(2)高校辅导员及时开展相关主题班会,确定相关通知及时宣传到位。(3)三亚城市职业学院实施每周全院晨会制度,建立学院班长联席会、寝室长联席会,确保相关通知班级、寝室全方位宣传落实到位。(4)利用新媒体、学院微博、微信公众号,进行多方面的宣传。(5)组织开展相关法律知识讲座,提高学生法律维权意识和遵守国家法律制度、校规校纪的意识。
三、实践探索中的不足与改进措施
1.实践探索中的不足。(1)在过去的听证制度中,我们往往已经认定该名同学有了错误,听证会是对当事学生和其他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从这方面来说,过去的听证制度是违背听证制度初衷。(2)受处分学生法律意识薄弱。在听证制度实施以来,一方面是学校单方面开启听证会并解决问题,多数学生对违纪及相关制度并不关注;另一方面,学生得到违纪处分之后,有异议的学生未利用申诉权利,这些都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体现。(3)与会人员构成不合理。听证组成人员因为在实际的社会关系当中,本校的学生、教职员工都与学校存在这样那样的关系,因此在现实操作中,容易导致结果存在偏颇。
2.改进措施。(1)完善制度条例,改进思想观念。就违背听证制度初衷方面的问题,下一步,应从学生法律维权意识教育及制度引导方面入手,改进工作思维和方法。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的基础在于教育者观念的革新,是推动社会的进步。(2)就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方面的问题,我们将针对这一情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制度教育和学校的相关奖励相结合,提升学生的积极性。通过以赛促学的形式,扩大影响面。鼓励学生以实际行动,改变自身法律意识薄弱的现状。(3)合理调配人员分布,更优化参与人群。听证组成人员除了校学生会、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学生民主管理委员会、各班级学生代表外,可以邀请兄弟院校有经验的学生组织代表或者社会公益事业团体的代表参加。
参考文献:
[1]肖帆.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研究[D].西南大学,2009.
[2]孙波.论美国高校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河南社会科学,2015,(10).
[3]陶思绮.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模式探究——以武汉地区高校为例[J].法制博览,2015,(21).
关键词:高校;违纪处分;听证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8-0144-02
一、高校违纪处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近年来,高校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相关规章制度程序缺失、不完善造成学校侵犯学生权益而引发权益纠纷,甚至对簿公堂的例子比比皆是,其共性问题通过相关案例分析可分为三个方面。
1.学校仅尽管理之责,未尽教育义务。案例一:被勒令退学的大四学生程某对处分不服,将母校告上法庭。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因为未尽告知与教育义务不合法,学校败诉,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被法院撤销。法院称,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可以勒令退学。该校的《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以此为依据处分学生,并无不当。同时,法院又称,学校具有教育与管理的义务,例如新生入学前是否了解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别是涉及到受处分学生的受教育权,学校应从充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为学生“打预防针”,事前首先尽到教育义务,才能进行管理职责。
2.违纪处分流程的缺失。案例二:谭某系重庆某大学大二学生,被该校以旷课过多、考试成绩多门不及格为由做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学校仅以通报形式在官网上进行了推送,未传达本人,结果在学生大四毕业领取毕业证时才知已被学校开除两年。谭某不服,以一纸诉状将母校送上了被告席。在审理中,法院发现该校做出开除决定时,没有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侵害了原告知情权,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故法院依法撤销该校对谭某的开除处理决定。
3.缺乏学生维权申诉制度及渠道。案例三:某大学七年制本硕连读的学生吴强(化名),去年因重考课程学分不合格,受到学校降格、留级处理。该生对校方处理不服,随后起诉到当地法院。日前,法院认定学校处分程序不当,判决撤销处分。原因在于学校在处理程序上过于草率,未能遵循《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处理学生须“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的规定,程序上存在失当。
二、高校违纪处理工作的改进及具体实施办法
1.完善违纪处分制度,增加法制程序流程。(1)取证,当事人、目击者陈述;原始记录、录像、录音等;(2)查实,调查员调查时间经过,并形成书面材料,通知当事人确认签字;(3)申诉,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时提出的申诉(5个工作日内);(4)复查,学生申诉请求受理后,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书面复查结论;(5)听证,当事人提出申诉申请后,经复查,召开违纪听证会,确定结果;(6)审查,学院依照《学生手册》对违纪事实进行取证核实与确认;(7)决定,做出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并告知违纪学生本人;(8)送达,通过处分决定书将处理结果送达学生本人;(9)备案,系部与学工处对违纪处理结果记录备案并记入学籍管理系统;(10)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根据学生表现及处分等级做出的处分解除决定。以上为三亚城市职业学院违纪处分流程图,进一步完善了违纪处分程序,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建立违纪处分听证制度,构建学生维权申诉渠道。目前,当高校做出的决定严重影响到学生的身份关系或者受教育权的时候就必须举行违纪处分听证,给予学生发表意见的机会,维护了听证制度的严肃性。相比之前違纪学生只能一味接受校方的处分相比,学生开始享受更多的自由与权利,相比较过去,这是一种进步。现基于三亚城市职业学院目前正在执行的听证制度,通过听证前、听证中和听证后做一些简单的描述。(1)听证前。听证前要有告知和申请的程序。违纪处分时,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学生对违纪处分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由申诉委员会复查后向听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召开听证会。选择听证参与的人选。在听证前要确定参与人员具有代表性,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听证。一般听证人员包括主持人、当事人、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听证会记录员。(申诉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人除外)。听证前发出公告。采取听证公开的原则,允许其他学生等人员旁听,也可以做出相关的报道,当然如果听证中涉及到学生的隐私,则不能公开。(2)听证中。当事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当事学生有权对实践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如实陈述本人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遵守听证会场记录,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学生也可以找委托代理人进行参与听证,以帮助自己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3)听證的程序。①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②事件调查人员提出学生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处理)建议;③当事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④听取拟被处分(处理)学生的最后陈述;⑤听证委员会组织听证参与人员(校学生会、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学生民主管理委员会、各班级学生代表、教师代表)投票表决,并公布处理结果;⑥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4)听证后。听证结束后,应当根据听证笔录,提交给相关领导一份听证会报告,校领导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此外,听证会结束后还应该对违纪学生进行继续跟踪管理和教育,使学生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达到真正育人的目的。
3.履行教育告知义务,提高法律意识。学校具有教育与管理的义务,应从充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为学生“打预防针”,事前首先尽到教育义务,才能进行管理职责。为此,我们针对学生,尤其是新生,做了如下一些安排。(1)新生入学后应组织学生对《学生手册》进行学习并考试,确保学生熟知学生相关管理制度。(2)高校辅导员及时开展相关主题班会,确定相关通知及时宣传到位。(3)三亚城市职业学院实施每周全院晨会制度,建立学院班长联席会、寝室长联席会,确保相关通知班级、寝室全方位宣传落实到位。(4)利用新媒体、学院微博、微信公众号,进行多方面的宣传。(5)组织开展相关法律知识讲座,提高学生法律维权意识和遵守国家法律制度、校规校纪的意识。
三、实践探索中的不足与改进措施
1.实践探索中的不足。(1)在过去的听证制度中,我们往往已经认定该名同学有了错误,听证会是对当事学生和其他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从这方面来说,过去的听证制度是违背听证制度初衷。(2)受处分学生法律意识薄弱。在听证制度实施以来,一方面是学校单方面开启听证会并解决问题,多数学生对违纪及相关制度并不关注;另一方面,学生得到违纪处分之后,有异议的学生未利用申诉权利,这些都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体现。(3)与会人员构成不合理。听证组成人员因为在实际的社会关系当中,本校的学生、教职员工都与学校存在这样那样的关系,因此在现实操作中,容易导致结果存在偏颇。
2.改进措施。(1)完善制度条例,改进思想观念。就违背听证制度初衷方面的问题,下一步,应从学生法律维权意识教育及制度引导方面入手,改进工作思维和方法。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的基础在于教育者观念的革新,是推动社会的进步。(2)就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方面的问题,我们将针对这一情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制度教育和学校的相关奖励相结合,提升学生的积极性。通过以赛促学的形式,扩大影响面。鼓励学生以实际行动,改变自身法律意识薄弱的现状。(3)合理调配人员分布,更优化参与人群。听证组成人员除了校学生会、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学生民主管理委员会、各班级学生代表外,可以邀请兄弟院校有经验的学生组织代表或者社会公益事业团体的代表参加。
参考文献:
[1]肖帆.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研究[D].西南大学,2009.
[2]孙波.论美国高校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河南社会科学,2015,(10).
[3]陶思绮.大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模式探究——以武汉地区高校为例[J].法制博览,20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