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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行政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有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而解决检察机关介入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合法性问题.经过三年全面实施,检察实践尝试在事实上划定检察机关介入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维度,确定检察机关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限度,试图全面拓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由于检察机关一方面偏差定位法律监督机关之宪法功能,另一方面模糊处理实现检察权之权能间的界限,导致检察机关介入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存在诸多缺失.为弥补缺失,需要回归法律监督功能,根据法制原则,围绕权力外部“功能秩序”平衡和内部优化逻辑,在修正监督对象、评价标准、监督方式以及反馈形式的基础上,确定检察机关监督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