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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学术界一般都认为在建国初期建立律师制度过程中,确定律师职业的性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公职人员,那么这一论断是否符合历史实际呢?文章分析产生这一论断的五个方面的因素,并从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的组织性质、经费及律师的审批手续等方面说明这一时期律师职业的性质是社会法律服务者而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当时赋予律师国家干部身份不过是一种一次性、临时性、过渡性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