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优势、竞争优势与区域一体化

来源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bgqx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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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结构经济学理论,遵循比较优势是经济发展成功的“药方”.根据国家竞争优势的“钻石体系”,一个国家发展的产业需要“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资源”“国内有大市场”“国内形成产业集群”“国内是竞争市场”等四个条件才能具有竞争优势.但是,竞争优势的第一个条件其实就是由当地的要素禀赋所决定的比较优势,第三、第四个条件以所发展的产业符合比较优势为前提,而符合比较优势的产业不仅可以有国内市场也可以有国际市场,所以,比钻石理论的第二个条件所强调的市场规模还大.因此,竞争优势的建立离不开比较优势的发挥,按照比较优势发展是竞争优势的基础,只有充分依靠和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才能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只有充分发挥各个地区的比较优势,通过区域一体化,形成更大的产业集群,这样才能将自身的比较优势更好地转变为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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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国家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有实施宪法的义务.但不同主体对于如何实施宪法的理解可能会存在分歧.因此,“协调”就成了宪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必要机制.与西方宪法实施过程不同,中国宪法实施中的协调机制并不完全依附于法律机制,而是存在于更广泛的政治系统中.法律实践中的宪法问题主要通过非对抗性的内部协商机制解决.而且,在正式的法律程序之外,政治系统也发挥了重要的协调功能.这种超越法律程序之外的政治协调主要依托执政党的各种组织进行.整体而言,宪法实施的协调机制本身是一种超越法律系统的,甚至可以说是横跨法律与政治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