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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办发 〔2017〕9号),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三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其他党组织参照本办法组织学习。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一定层级的干部参加。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书记任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进行学习讲评、督促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指导完善学习制度、对学习成果转化提出要求等。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党委(党组)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书记做好学习组织工作。
党委(党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积极参加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至少集中学习1次,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中心组主要领导全年参加集中学习不少于8次,其他成员不少于10次。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宣传部、办公厅(室)、组织部、机关工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由宣传部负责人牵头。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从相关部门(单位)选配1—3名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草拟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案、选请授课专家、准备学习资料、印发学习通知、协调学习事务、负责考勤和记录、撰写学习报告、管理学习档案等,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八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秘书及工作人员名单应当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组织部门备案。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秘书及工作人员名单同时报同级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學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九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与集体研讨、专题学习与系统学习结合起来,精心设计学习主题,认真安排重点发言,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集体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研讨应当有3人以上作重点发言,党委(党组)书记年度重点发言2次以上,其他成员年度重点发言1次以上。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要求及年度学习计划,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制定自学计划,明确学习重点,研读推荐书目,做好学习笔记,坚持常态化学习。每人每年读书4本以上,撰写学习心得和理论文章2篇以上,鼓励在党报党刊发表。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运用学习成果指导实践。省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到基层开展专题调研不少于2次,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不少于4次,撰写调研报告1—2篇。
(四)辅导报告。邀请专家学者或领导干部作专题辅导讲座,必要时以视频会议形式进行。邀请的授课人及授课主要内容应当报党委(党组)书记审核把关。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建立学习联系点,每年到联系点宣讲辅导不少于1次。
(五)现场教学。运用参观教育基地、考察学习典型、实地指导观摩等方式,让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在深化认识的基础上,紧密联系实际,开展现场交流互动,凝聚思想共识,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实际行动。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不断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学习:
(一)坚持把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和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更好地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提高精神境界,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事关发展大局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围绕群众关心、社會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问计于民,推动解决实际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四)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区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全社会大兴学习之风。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二条 按照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每年年初由党委宣传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由本级党委(党组)审定后施行,并报送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同时报同级机关工委备案。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行考勤制度,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严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及时补学。考勤情况每季度在理论学习中心组内部通报1次。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学习档案,纳入党建管理之中。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成员名单、学习计划、学习记录、学习资料、学习成果、考勤记录等内容。学习档案资料可以电子数据、音像资料等形式保存。
第十五条 上级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督查采取自查、抽查或普查等方式,每年开展1次。主要督查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一责任人履职、学习秘书工作开展、学习档案建设、学风建设、方法创新、成果转化等情况。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情况,由同级机关工委负责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党委宣传部、组织部。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在领导班子年度述职和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在年度述职和民主生活会上报告学习情况。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组织专题学习后,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学习情况;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组织专题学习后,应当同时向同级机关工委报送学习情况。
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每年通报1次下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各级机关工委每年通报1次同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考核工作,由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考核工作,由同级机关工委负责,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党委宣传部、组织部。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考核主要包括:党委 (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学习计划制定和完成、学习档案建设、学风建设、学习制度执行、成果转化等情况。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考核主要包括:遵守学习制度、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效果和学习成果转化等情况。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考核以每年总学分100分计算,学习考勤占30%、调查研究占30%、学习心得、理论文章和调研报告占30%、学习笔记占10%。视考核结果,分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出现错误倾向并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由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问责决定,组织部门负责问责情况备案。
第五章 学习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和地级市党委宣传部应当搭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综合平台,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讲师团和新闻媒体的作用,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提供师资信息、学习资料、书目推荐、网络辅导、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每年集中举办1次培训班,对各市、县(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每年对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培训1次。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每两年组织召开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验交流会,总结经验,宣传先进典型,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可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或者内部通报等方式,及时报道、通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和成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区)党委,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G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2017年3月27日印发
第一条 为推进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办发 〔2017〕9号),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三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其他党组织参照本办法组织学习。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一定层级的干部参加。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书记任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进行学习讲评、督促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指导完善学习制度、对学习成果转化提出要求等。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党委(党组)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书记做好学习组织工作。
党委(党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积极参加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至少集中学习1次,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中心组主要领导全年参加集中学习不少于8次,其他成员不少于10次。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宣传部、办公厅(室)、组织部、机关工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由宣传部负责人牵头。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从相关部门(单位)选配1—3名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草拟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案、选请授课专家、准备学习资料、印发学习通知、协调学习事务、负责考勤和记录、撰写学习报告、管理学习档案等,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八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秘书及工作人员名单应当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组织部门备案。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秘书及工作人员名单同时报同级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學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九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与集体研讨、专题学习与系统学习结合起来,精心设计学习主题,认真安排重点发言,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集体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研讨应当有3人以上作重点发言,党委(党组)书记年度重点发言2次以上,其他成员年度重点发言1次以上。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要求及年度学习计划,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制定自学计划,明确学习重点,研读推荐书目,做好学习笔记,坚持常态化学习。每人每年读书4本以上,撰写学习心得和理论文章2篇以上,鼓励在党报党刊发表。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运用学习成果指导实践。省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到基层开展专题调研不少于2次,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不少于4次,撰写调研报告1—2篇。
(四)辅导报告。邀请专家学者或领导干部作专题辅导讲座,必要时以视频会议形式进行。邀请的授课人及授课主要内容应当报党委(党组)书记审核把关。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建立学习联系点,每年到联系点宣讲辅导不少于1次。
(五)现场教学。运用参观教育基地、考察学习典型、实地指导观摩等方式,让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在深化认识的基础上,紧密联系实际,开展现场交流互动,凝聚思想共识,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实际行动。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不断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学习:
(一)坚持把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和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更好地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提高精神境界,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事关发展大局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围绕群众关心、社會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问计于民,推动解决实际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四)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区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全社会大兴学习之风。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二条 按照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每年年初由党委宣传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由本级党委(党组)审定后施行,并报送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同时报同级机关工委备案。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行考勤制度,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严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及时补学。考勤情况每季度在理论学习中心组内部通报1次。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学习档案,纳入党建管理之中。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成员名单、学习计划、学习记录、学习资料、学习成果、考勤记录等内容。学习档案资料可以电子数据、音像资料等形式保存。
第十五条 上级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督查采取自查、抽查或普查等方式,每年开展1次。主要督查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一责任人履职、学习秘书工作开展、学习档案建设、学风建设、方法创新、成果转化等情况。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情况,由同级机关工委负责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党委宣传部、组织部。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在领导班子年度述职和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在年度述职和民主生活会上报告学习情况。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组织专题学习后,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学习情况;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组织专题学习后,应当同时向同级机关工委报送学习情况。
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每年通报1次下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各级机关工委每年通报1次同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考核工作,由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考核工作,由同级机关工委负责,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党委宣传部、组织部。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考核主要包括:党委 (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学习计划制定和完成、学习档案建设、学风建设、学习制度执行、成果转化等情况。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考核主要包括:遵守学习制度、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效果和学习成果转化等情况。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考核以每年总学分100分计算,学习考勤占30%、调查研究占30%、学习心得、理论文章和调研报告占30%、学习笔记占10%。视考核结果,分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出现错误倾向并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由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问责决定,组织部门负责问责情况备案。
第五章 学习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和地级市党委宣传部应当搭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综合平台,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讲师团和新闻媒体的作用,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提供师资信息、学习资料、书目推荐、网络辅导、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每年集中举办1次培训班,对各市、县(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每年对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培训1次。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每两年组织召开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验交流会,总结经验,宣传先进典型,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可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或者内部通报等方式,及时报道、通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和成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区)党委,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G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2017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