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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华(化名)于2008年7月18日到A医院工作,与该院签订期限为2008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双方约定:于华担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工资按国家、北京市、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