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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后不依法进行清算即申请注销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中虚构公司已清算完毕的事实,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是常见行为。2008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对此作出规定,但实现债权仍然困难重重。该文以“(2016)浙0521民初1270号(2016)05民终1227号科某有限公司诉精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为典型案例,通过辨析清算报告真实性与法律条文适用的路径,来论证“由公司全体股东对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损害权人利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