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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亮底色,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逻辑起点是民事权益的有效司法保护,保护路径为由抽象的民事权益确认到具体的民事权益确定,再到实际的民事权益实现,实质是将静态的“权益宣告”转化为现实的“权益确定”,再以国家强制力确保“权益实现”.该立法应当以程序利用者为中心,既要抵制实务部门的本位主义倾向,也要避免列举域外理论或立法例来代替实质性论证.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不仅应当妥善调整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还应当防止未经正当程序保障且不具有主观可归责性的主体被随意卷入强制执行程序.因而,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当贯彻效率、人道、安定3种价值理念.贯彻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三大价值理念的关键在于:在执行权利义务配置方面坚持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在金钱债权的执行方法方面突破间接执行补充性原则、在执行标的物确定及变动方面妥善协调3种价值理念、在执行救济方面确保不具有可归责性的案外人可以迅速摆脱执行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