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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利用者具有身份而被利用者不具有身份;另一种是利用者不具有身份,被利用者具有身份而不具有责任。前一种情况,有身份者成立间接正犯,无身份者成立间接正犯的帮助犯;后一种情况,因利用者不具有特定身份,无法充实犯罪构成,不能成立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由于被害人的法益受到侵害,应单独对此种情况作出法律拟制的规定,以弥补间接正犯理论之不足,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亦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