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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法》对调解没有具体规定,但实践中适用调解比较普遍,行政复议能否适用调解是当前行政法理论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文章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从分析“公权不可处分”的理论缺陷入手,面向实践。回应实践,突显行政法“服务与合作”的特质,以行政自由裁量为法理支撑,以化解行政争议为行政复议的目的,将调解引入行政复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