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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作为一种传统纠纷解决方式,依托于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风俗习惯。法院调解作为调解的法律化,实现了法律规范与社会习惯有效衔接。在产生个案调解结果的同时,也反应出调解规则对于纠纷解决,补充成文法法源头缺陷的司法功能,进而有助于实现阶层分化时代的社会整合。面向先例公开与调解保密之间的可协调性、先例指导性与地域代表性三大技术指证,可探索出在我国建立调解先例制度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