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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制度长期以来是英美法系的独特标志,但是其具体的制度和方法,甚至某些理念却以顽强的生命力逐渐跨越了两大法系的界限,得到许多其他国家、地区的普遍认可和接受。但是跨越法律传统界限后的判例制度必然会出现前所未有的差异和争鸣,同时在不同土壤中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判例制度也会蕴含和昭示出共同的发展趋势。通过对二者差异和共鸣的深入考察,无疑会为我国法治建设中判例制度的探索提供更为合理的研究思路和有益的经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