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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的大事件.它对加强合伙企业在市场经济主体体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但是,由于当时立法环境的局限和立法者认识上的偏差,这部法规无论从法理还是从实践来看,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本文从"合伙人的范围"、"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法律形态"三个方面对这部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试图为立法者将来修改<合伙企业法>进行必要的理论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