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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rn申请人:潘某.rn被申请人:某客运有限公司.rn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4年到被申请人处从事调度工作,每天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2月27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因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在职期间的部分加班费,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2007年1月至2013年4月延时加班费162434.7元;2.支付2007年1月至2013年4月休息日加班费123393.2元;3.支付2007年1月至2013年4月法定假日加班费20060.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