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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合作银行采取的是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产权关系已初步明晰。但股份合作制本身存在内在不稳定性。而且还存在各种问题,其发展趋势将是股份制,因此农村合作银行需要从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优化自身股权结构、参股其他金融企业和建立股权流通平台等方面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向实行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农村合作银行 产权制度 股份合作制
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农村合作银行就是在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背景下产生的。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一种合作金融组织,是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创新,主要由农民、居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农村经济组织入股组成,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了股份制的优点,其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将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三农”服务功能和商业功能相结合。
一、农村合作银行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股权结构过于分散
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模式是在原有合作制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在股权形式上既有小额、分散的自然人股,又有规模较大的法人股。在改革实践中,有关规定仍然限定“单个自然人投资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0.5%,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单个法人投资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这样就造成了自然人股比例较多,单个股东持股比例过小,法人股比例较低,股权结构具有高度分散化的特征,这成为了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银行股权结构中较突出的问题。
2.股权流通机制不畅
(1)股权变更受阻。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东存在股权需要变更的情况:一是企业法人股东有关名称变更、股权转让、企业法人消失;二是社会自然人股东死亡产生的承继以及股东的赠送、转让等;三是员工股东离开银行、死亡等;四是其他情况的股权转让。而对这些股权变更,目前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影响了股权变更的正常开展。另外,对于股权转让、受让,缺乏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的定价机制,缺乏有效的交易平台,极易引起交易纠纷,给股权规范管理、流通交易带来较大隐患。
(2)对资格股退股的安排不够合理。按照《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我国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在转让其全部投资股同时资格股持满3年,并事先向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申报且征得董事会同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以退股。这种对资格股退股的制度安排,容易导致我国农村合作银行的股金不稳定,资本基础不牢靠。
二、深化农村合作银行产权制度改革
1.尽快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
要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有关股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股份管理过程中的职责。股东代表大会是银行的权力机构,在股份管理过程中,负责审议批准本行董事会制订的股份管理相关制度、增资扩股方案、减资缩股方案;董事会是银行股份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制订本行股份管理制度、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方案,执行本行股份管理制度;监事会是银行股份管理的监督机构,在股份管理过程中负责监督本行董事会执行股份管理制度,并在董事会有违反股份管理制度规定时,及时督促其改正并向本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股权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制度的透明度,使广大股东充分了解其合法权益。
2.优化自身股权结构和参股其他金融企业
(1)调整自身股权比例。①对资金实力强、自身素质好、参与意识强的个人和企业,可提高其持股比例,以激发股东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农村合作银行应适当增加优质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扩大优质法人企业的参股总额、比例,提高法人股在股本总额中的比重。这些可以通过股权流通转让和增资扩股等方式来进行,以实现股权比例的调整。②对现有股东中不再符合入股条件的,应限制其增持股份,逐步实现优化股权结构的目的。③逐步降低资格股比例。农村合作银行投资股比例应在一定水平之上。农村合作银行要按照股份制方向调整股权比例,优化股权结构,现阶段要逐步降低资格股比例,将来要适时进行改造,将现有“资格股”和“投资股”对应改造成股份制的“优先股”和“普通股”,为实现同股同权的股东权益,保证股东权益之间的公平性奠定制度基础,为将来向商业银行转轨创造条件。
(2)引进战略投资者。农村合作银行资本补充的渠道过于单一,资本补充的空间和潜力不大。对此,农村合作银行在制定增资扩股方案时,应打破仅在现有股东中募股的限制,积极吸收外部素质好、实力强的战略投资者入股,形成由战略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内部员工三大类股东共同构成的股东队伍。①可以引进当地的优质民营企业,以及有资金实力的国内投资机构、股份制银行。②随着外资参股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正面效应的凸现,以及监管当局监管理念和监管水平的提高,我国政府对于外资入股中小金融机构已采取支持态度,这为外资入股我國农村合作银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机遇,因此,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将优质的外资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引人。从而全面提升银行竞争力,加快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型的步伐。
(3)参股其他金融企业。农村合作银行要积极探索参股其他金融企业的可能性,这方面可借鉴农村商业银行的经验。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参股、兼并等方式,实现了跨区域经营。农村合作银行也要积极关注这方面政策的变化,把握时机,最终实现省内跨区域经营乃至跨省经营,解决农村合作银行业务发展的区域性制约,并把创造条件进入中国资本市场作为一个发展方向和中长期的目标。
4.建立股权流通平台
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银行股权流通机制不畅的情况,应尽快建立股权流通平台。搭建股权流通平台有两种途径:
(1)全权委托产权交易机构管理。托管服务的内容可包括:发放股东账户卡、股权托管凭证,定时向银行提供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提供股份查询、证明、挂失、补证、冻结、修改和销账等账户服务;红利分发、送配股份、股份质押、股份变更等后续服务;提供股份继承、赠予、分割、转让等股份非交易过户和股权转让服务;提供增资扩股、减资缩股、股东退股等服务。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的专业操作平台,有助于农村合作银行理顺产权关系、优化股权结构、规范交易行为。
(2)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农村合作银行可自行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设置交易流通平台,承担与托管相等同的职能。搭建股权交易平台、规范股份流通转让,有助于通过合理的价格杠杆机制,使部分小股东逐步退出,减少小额持股股东人数,使分散的股权逐渐适度集中。
关键词:农村合作银行 产权制度 股份合作制
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农村合作银行就是在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背景下产生的。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一种合作金融组织,是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创新,主要由农民、居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农村经济组织入股组成,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了股份制的优点,其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将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三农”服务功能和商业功能相结合。
一、农村合作银行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股权结构过于分散
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模式是在原有合作制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在股权形式上既有小额、分散的自然人股,又有规模较大的法人股。在改革实践中,有关规定仍然限定“单个自然人投资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0.5%,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单个法人投资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这样就造成了自然人股比例较多,单个股东持股比例过小,法人股比例较低,股权结构具有高度分散化的特征,这成为了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银行股权结构中较突出的问题。
2.股权流通机制不畅
(1)股权变更受阻。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东存在股权需要变更的情况:一是企业法人股东有关名称变更、股权转让、企业法人消失;二是社会自然人股东死亡产生的承继以及股东的赠送、转让等;三是员工股东离开银行、死亡等;四是其他情况的股权转让。而对这些股权变更,目前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影响了股权变更的正常开展。另外,对于股权转让、受让,缺乏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的定价机制,缺乏有效的交易平台,极易引起交易纠纷,给股权规范管理、流通交易带来较大隐患。
(2)对资格股退股的安排不够合理。按照《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我国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在转让其全部投资股同时资格股持满3年,并事先向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申报且征得董事会同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以退股。这种对资格股退股的制度安排,容易导致我国农村合作银行的股金不稳定,资本基础不牢靠。
二、深化农村合作银行产权制度改革
1.尽快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
要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有关股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股份管理过程中的职责。股东代表大会是银行的权力机构,在股份管理过程中,负责审议批准本行董事会制订的股份管理相关制度、增资扩股方案、减资缩股方案;董事会是银行股份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制订本行股份管理制度、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方案,执行本行股份管理制度;监事会是银行股份管理的监督机构,在股份管理过程中负责监督本行董事会执行股份管理制度,并在董事会有违反股份管理制度规定时,及时督促其改正并向本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股权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制度的透明度,使广大股东充分了解其合法权益。
2.优化自身股权结构和参股其他金融企业
(1)调整自身股权比例。①对资金实力强、自身素质好、参与意识强的个人和企业,可提高其持股比例,以激发股东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农村合作银行应适当增加优质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扩大优质法人企业的参股总额、比例,提高法人股在股本总额中的比重。这些可以通过股权流通转让和增资扩股等方式来进行,以实现股权比例的调整。②对现有股东中不再符合入股条件的,应限制其增持股份,逐步实现优化股权结构的目的。③逐步降低资格股比例。农村合作银行投资股比例应在一定水平之上。农村合作银行要按照股份制方向调整股权比例,优化股权结构,现阶段要逐步降低资格股比例,将来要适时进行改造,将现有“资格股”和“投资股”对应改造成股份制的“优先股”和“普通股”,为实现同股同权的股东权益,保证股东权益之间的公平性奠定制度基础,为将来向商业银行转轨创造条件。
(2)引进战略投资者。农村合作银行资本补充的渠道过于单一,资本补充的空间和潜力不大。对此,农村合作银行在制定增资扩股方案时,应打破仅在现有股东中募股的限制,积极吸收外部素质好、实力强的战略投资者入股,形成由战略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内部员工三大类股东共同构成的股东队伍。①可以引进当地的优质民营企业,以及有资金实力的国内投资机构、股份制银行。②随着外资参股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正面效应的凸现,以及监管当局监管理念和监管水平的提高,我国政府对于外资入股中小金融机构已采取支持态度,这为外资入股我國农村合作银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机遇,因此,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将优质的外资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引人。从而全面提升银行竞争力,加快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型的步伐。
(3)参股其他金融企业。农村合作银行要积极探索参股其他金融企业的可能性,这方面可借鉴农村商业银行的经验。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参股、兼并等方式,实现了跨区域经营。农村合作银行也要积极关注这方面政策的变化,把握时机,最终实现省内跨区域经营乃至跨省经营,解决农村合作银行业务发展的区域性制约,并把创造条件进入中国资本市场作为一个发展方向和中长期的目标。
4.建立股权流通平台
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银行股权流通机制不畅的情况,应尽快建立股权流通平台。搭建股权流通平台有两种途径:
(1)全权委托产权交易机构管理。托管服务的内容可包括:发放股东账户卡、股权托管凭证,定时向银行提供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提供股份查询、证明、挂失、补证、冻结、修改和销账等账户服务;红利分发、送配股份、股份质押、股份变更等后续服务;提供股份继承、赠予、分割、转让等股份非交易过户和股权转让服务;提供增资扩股、减资缩股、股东退股等服务。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的专业操作平台,有助于农村合作银行理顺产权关系、优化股权结构、规范交易行为。
(2)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农村合作银行可自行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设置交易流通平台,承担与托管相等同的职能。搭建股权交易平台、规范股份流通转让,有助于通过合理的价格杠杆机制,使部分小股东逐步退出,减少小额持股股东人数,使分散的股权逐渐适度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