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创新系统内涵评述与应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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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区域创新系统的理论发展和现实涵义
  
  区域创新系统是继企业创新系统和国家创新系统之后的一种新型创新理念,起源于20世纪初,它的一个重要思想来源是产业集聚。新古典经济学的奠基人马歇尔在其经典著作《经济学原理》中,就开始关注产业集聚问题。产业集群通过如下方式促进科技创新:(1)产生知识溢出(Glaeser等人称之为马歇尔——阿罗——罗默外部性),促进非编码知识的传播;(2)创新性小企业(突破性创新的主体)的繁荣,产业集群环境下企业创业成本大大降低。哈佛大学波特教授提出的集群概念,可以说是区域聚集效应的再发展,推动了区域创新系统的研究。英国的梅特卡夫教授认为,国家作为一个单位来分析一个技术体系的动态图像可能太大了,因此“应该考虑一组特色的、以技术为基础的体系,其中第一个以一个国家地理和制度为边界,它们之间又进行联结,支撑国家或国际创新体系的发展。”这是对区域创新系统较早的概括。
  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区域创新理论进入了成熟阶段。英国卡迪夫大学的库克教授于1992年正式提出区域创新系统概念,认为区域创新系统主要是由在地理上互相分工与关联的生产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等构成的区域性组织体系,而这种体系支持并产生创新。瑞典伦德大学的Asheim和Isaksen指出,区域创新系统是由外围组织所支持的区域集群,原则上区域创新系统由两个关键的行为者所构成,一是区域核心集群中的企业,二是创造制度基础设施的机构。
  20世纪90年代末,区域创新概念引入中国,国内学者开始对其进行了一定研究,部分学者对其进行探讨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定义。四川大学廖德贤认为,“区域创新系统是以系统的观点对区域层次上的创新进行研究,是利用创新系统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理论成果。区域创新系统的功能在于整合区域内创新资源,协调区域内企业创新,实现科技成果的快速产业化和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青从区域创新系统构成角度提出,“区域创新体系是以参与技术开发和扩散的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为主,并有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广泛介入和政府适当参与的互动创新系统,服务于知识、技能及新产品的创造、储备和转让”。厦门大学的林迎星比较简明地指出,“区域创新系统是指区域内各创新行为参与者在一定的创新环境下相互合作所形成的促进创新的系统。”
  综合各种观点,我们认为,区域创新系统是指在一定地区范围内,各种相互关联的创新主体(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在创新服务机构(政府、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支持下,充分利用创新资源,配套合作,互补创新,共同发展的区域性网络创新体系。在区域创新系统中,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各种机构组成创新网络体系,这些机构的活动和相互作用决定一个区域创新与扩散知识和技术的能力,并影响区域的创新表现。一般认为,区域创新系统以技术创新系统为核心,技术创新系统的核心主体是企业,由企业组织生产和创新、获取外部知识,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中介机构以及政府构成了区域创新系统的机构网络。
  
  二、区域创新系统的层次性
  
  相对于宏观上国家创新系统和微观上企业创新网络,区域创新系统是一个中观层次的概念。区域创新系统中的“区域”是由人的经济活动所造成的、具有特定地域构成要素的、不可分割的经济社会综合体。区域创新系统不同于国家创新系统,它具有强烈的地方独特性、互补性,它应该是一系列相关产业单位和科研单位在政府机构的引导下自发形成的。因此,区域创新系统已经超越了行政地理,是依托于经济空间上的概念,即以经济活动为标准的、具有特殊经济特征和经济发展任务的经济地理。这里的经济地理与行政地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经济地理是经济基础的范畴,而行政地理则是上层建筑的范畴;但另一方面,行政地理的领导者又担负着发展本区域内经济的重任,任何经济地理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其所属于的行政领导者的管理与协调。从区界的角度看,在不同的区划标准下,经济地理的“区界”与行政地理的“区界”可能一致,可能也不一致。对创新区域的确定,完全是从创新要素的整体性、创新主体之间的契合程度考虑,结合该区域的产业特点、技术优势和区域发展规划等。根据研究目的和任务的不同,区域创新系统可以分为广义上和狭义上两种概念:
  (一)广义的区域创新系统
  广义的区域创新体系,即跨城市区域创新系统,具体可以指一个国家内城市与城市之间或地区与地区之间,根据经济活动的相似性及其社会经济联系的紧密性所形成的区域创新系统。比如,我同学术界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将全国分为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七大经济区域,国外的有德国鲁尔工业区、英国威尔士地区等,在这经济区域中,城市群可以根据地方特色发展区域创新体系;也可以某一个特大城市或几个大型城市为中心而构成的地区性创新经济体,比如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如以天津、大连、青岛形成的环渤海经济带。
  在这个广义区域创新系统之中,城市之间的产业往往具有极强的互补性和相似性。这里,创新主体是由该区域内的不同企业、科研机构及政府所共同组成,这些所属不同城市的企业或是科研机构往往存在着合作配套关系,共同构成一条完整产业链。同时,处于这个系统中的各城市政府班子也建立了坚定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该地区创新系统的建立和发展。在这个系统中,创新资源可以在这些城市中自由流动,为产业链中的创新单位所应用,从而减少了资源传播的阻力和成本,促进了创新成果的产生。
  (二)狭义的区域创新系统
  狭义的区域创新系统,一方面可以指以某一中心城市为核心的区域创新系统,即创新型城市,如深圳、杭州、苏州、大连等,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在这意义上的区域创新系统,城市居于中心地位,起着核心作用。从内部看,城市作为一个经济有机体。不仅具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能力,而且还成为各种经济活动的聚集点;从外部看,城市作为城乡经济网络的枢纽,是一定地域范围的经济中心。区域经济的发展,主要是通过城市与周边地区打破条块分割的状态,使商品、资本、劳动力和技术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实现的。
  另一方面,也可以指城市中的一个科技创新园区,如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苏州的工业园区、上海的浦东新区、美国旧金山的硅谷高科技园区、印度的班加罗尔软件科技园区等等。这些科技创新园区的建设,对城市发展来说越来越重要,成为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构成部分,有些城市的科技创新园区已经成为城市进步的发动机。在这一层次的区域创新系统中,政府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合理地利用当地创新资源,建立 适合自身发展的创新园区,适当地引导区域内外的企业形成产业集群,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责。
  
  三、区域创新系统的应用分析
  
  在我国,地区发展水平、城市化和工业化以及创新资源差别较大的情况下,区域创新系统的研究与应用显得更为重要,也更有意义:一是创新系统在区域水平上更容易观察到,因为创新的行为者之间接触的频率随着距离的延长而减少;二是区域经济环境和地理位置上的接近对企业创新的作用非常重要;三是隐形的和非系统化的知识在创新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得到重视,而这些知识的交换要求面对面的接触和相互接近。因此,区域创新系统是研究科技创新的最合适单位,也是研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区域创新系统理论不仅为区域经济和城市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未来的道路,也为现代城市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区域创新系统是城市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创新型城市建设要从区域创新系统出发,努力培育城市内部的创新产业集群,积极参与所属经济带的产业经济合作,从而达到不断获得创新能力的目的。
  具体来说,创新型城市建设应该融入到广义上的区域创新系统中。利用跨城市区域创新系统的创新资源,城市间各创新主体积极合作,促进中心城市的区域创新系统建设,进而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一方面,城市作为区域经济系统的核心,中心城市创新系统的建设能带动区域整体创新的发展。另一方面,区域创新系统的建立,使得区域内的创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为城市创新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同时,创新型城市建设更要依靠狭义上的区域创新系统,创新型城市必须培育城市内创新产业集群,形成产业集群的创新效应,一方面,产业集群中的创新主体能产生知识溢出效应,能促进非编码知识的传播,提升产业集群的各单位的创新能力,体现在创新主体的互补合作上;另一方面,在产业集群环境下,企业创业成本大大降低,可以促进创新性中小企业(突破性创新主体)的繁荣。因此,创新型城市与区域创新系统之间具有相互融合,互为促进的关系。城市创新系统建设要以区域创新系统为出发点和重要着眼点,充分利用区域内的各种创新资源,积极发挥产业聚集创新效应,培养区域创新的硬实力和软实力,形成可持续性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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