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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仲裁”是广东省湛江仲裁委首创的一种仲裁模式,该仲裁模式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就合同涉及的内容进行提前仲裁,避免纠纷发生后产生再行仲裁或者诉讼的麻烦.该仲裁模式适用范围较为固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预期性、方便快捷等特定的优势.但该模式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明显的违法性,日前最高法已通过批复方式对先予仲裁模式作出回应.本文拟通过对比强制执行债权公证文书对先予仲裁模式的违法性作出法理分析,以规范我国相关规范运行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