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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数据权利中最核心的是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系个人信息权的下位概念,其正当性基础在于个人信息权的内在要求和隐私保护需要。行使被遗忘权的条件为:适用范围限于互联网信息;针对已发布的具有可识别性的信息;权利、义务主体特定。被遗忘权目前未被国内立法和司法接纳,但信息删除的权能内容则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被遗忘权不能无限制行使,为防止被滥用,有必要根据是否涉及他益或公益进行有梯度地合理限制,据此确定信息主体能否享有被遗忘权的具体判定规则。在被遗忘权本土化的过程中,应依据信息关联性、可识别性和信息主体受影响程度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