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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犯既遂后中止的时空性进行尝试性探析,旨在改变我国传统的犯罪中止理论认为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起于犯罪预备开始之时终于犯罪既遂之前,犯罪既遂后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形态的通说。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分类标准不同,危险犯中止均可存在于犯罪预备、实行和完成各个阶段,既遂后中止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法理依据,其时空性应拓展延伸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危害进入不可逆转状态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