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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福州市人大常委会自1985年开始开展地方立法工作。30年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坚持立法服务发展,立法保障民生,制定了一批与国家法律相配套、与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至2014年底,共制定了69项地方性法规,并修改了其中54项,废止了5项法规。同时,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对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现行有效的法规共计64项。这些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为福州推进改革开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