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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内投注金额达11.5亿余元,不同级别代理70余人,3000余名赌客参与其中……由山东警方侦办、公安部督办的“4·19”特大网络赌球案日前浮出水面,涉赌人员多达3000余人,最终被检方提起公诉的仅7人。作为山东省第一例网络赌球大案,这起案件的告破或只是揭开网络赌球的“冰山一角”,电子证据的取证和认定等问题,为司法机关打击网络赌博提出了新课题。
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2010年 4月16日,滨州市滨城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波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60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李振峰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殷贵林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孙国权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张振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赵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据悉,一审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均未当庭提出上诉。
网络赌球发迹
出生于1979年的王振波,曾在某部队服役。熟悉他的人都认为,他是“一个智商很高的人”。
2005年底,王振波从部队转业后没有到滨州市沾化县公安局上班,而是留在北京,但一直没有固定职业。
2006年3月,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振波在网上租到了一个赌球平台,转租出去后赚了1000余元。从此,他便和网络赌球结下了不解之缘。此后的三个多月时间里,他通过转租赌球平台,共赚得2万余元。
这期间,王振波在一个名叫“四海资讯”(专门为博彩业提供服务的网站)的网页上看到了“意念科技公司”发布的广告,称该公司从事足球系统租售业务,于是迅速与该科技公司取得了联系。
据了解,该科技公司设在广东肇庆,老板李朝华(被告人之一),QQ昵称为“紫色太阳镜”,公司还有一个技术员名叫殷贵林(被告人之一),QQ昵称为“YGL”。多次聊天了解情况后,王振波在该公司挑选了一套赌球系统,支付了一次性设计费1万元,并商定支付每月1.2万元的网站维护费,由殷贵林将该赌博系统上传至该公司设在香港的服务器上。
王振波给自己的赌博网站起了“帝皇”、“太阳城”等七个不同的名字,并设计了不同的页面,提供不同的域名,而实际上这七个网站都是共用一套赌球系统。“叫这么多名字就是为了忽悠人,造声势。”王振波案发后交代。
网站建起来后,王振波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租了一套民房,虚构了“北京动力有限公司”,招募了孙国泉(被告人之一)等人,并在网上做广告,留下手机号和QQ号码,从事赌球系统的出租业务。
构建“金字塔”式赌球网络
2007年10月,因嫌在北京的花费太高,王振波决定回滨州开办自己的赌球网站,就让其表哥李振峰在滨州经济开发区租了一套房子。随后,李振峰在网上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招聘了赵落(被告人之一)等三四名负责发展代理、结算比分、反映网站问题的工作人员,开始经营网络赌球业务。
据王振波供述,他的赌球网络呈类似传销组织的“金字塔”形结构,组织非常严密。最顶端是建立网站的王振波,其招募的代理向下分为“登零”、“登一”、“登二”、“登三”四个级别,分别代表公司、股东、总代理、代理,权限逐级减小。“登三”即代理,可直接发展会员,也就是所谓的“庄家”,而处于网络最底端的就是赌客,他们一般是与“登三”直接联系。
办案人员介绍说,如果把王振波建立的赌球网站比做物理空间上的赌场,“登零”级别代理就相当于租用了这个赌场中的一幢楼,“登一”级别代理相当于租用这幢楼中的某一层,最底层的会员就是参赌的赌客。
在王振波的赌球网站上,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等比赛都可以作为赌博对象。赌客们先在赌球网站上申请一个会员账号和密码,用账号和密码登录此网站后,可以通过预测网站上已列出的球类赛事的输赢情况进行下注赌博。同时,每个账号都有赌球的信用额度,在这个额度内对网站上列出的不同赛事预测输赢或对进球数进行下注,赢了,“庄家”给赌客钱,反之,赌客给“庄家”钱,但大部分赌客是输多赢少。
据介绍,王振波的赌球网站主要参赌欧洲五大联赛,世界杯这样的重要赛事,则是他们揽财的绝好时机。他们也赌国内的中超联赛,但次数不多。
182万!庄家自揭收入构成
据王振波交代,赌博网站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发展代理,收取租金,按代理的不同等级收取数额不等的月租,其中登零级为8000元,登一级为4000元,登二级为2000元,登三级为1000元;二是与“庄家”分成,如果“庄家”赢了钱,网站就从他的盈利中抽取10%;三是为赌球者提供转账服务收取服务费,大致为有效额的0.5%。
在这三种收入来源中,收取月租金是主要方面,而从“庄家”赢的钱中抽取提成也是“肥肉”一块。为了榨取更多“油水”,赌博网站总是想方设法让“庄家”多赢,让赌客常输。
实现这一目的最常用的手段是“改单”。王振波交代说,他就曾经参与“改单”,即登录到网站后台,把原先设定的球类赛事的注单改掉,使毫不知情的赌客输钱,而让“庄家”赢钱。“说白了就是‘黑’赌客们的钱。”
据办案人员介绍,2008年6月至2008年11月,该赌博网站参赌人数达3000余人,有效投注额累计11亿元。被告人王振波使用假证件分别开设了户名为张磊、吕正阳、商文强、郑伟明的七个银行账户,用于收取网站租金等非法收入,共计182万元。被告人李振峰、孙国泉、赵落以工资和发展代理获取提成的方式分别非法获利10万元、3万元、14万元不等。
“而这11.5亿余元只不过是我们能够核实的一段时间里的投注额,全部数额应该是远远大于这一数字。”参与办理此案的主诉检察官、滨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李丹娜告诉记者。
“这一天终于来了”
2008年初,滨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滨州经济开发区一处出租屋内开展网络赌球活动。干警经秘密调查后发现举报属实,且赌资数额巨大,滨州只是一个点,真正的“庄家”在北京。层层上报后,公安部将此案列为2008年的重点督办案件之一。
2008年11月5日18点,北京市某小区。当滨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敲开王振波的家门时,他正在查看近期的报表,并用书房里的电脑和代理们交流着赌球的信息。
看着眼前的警察,王振波叹了口气说:“这一天终于来了。”而此时距离他新婚之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此案的涉案人员遍及山东、辽宁、广东、上海、北京、广西等数十个省市,他们相互之间多数是通过QQ等方式进行网上联系,互不实际接触,彼此并不认识,他们通过网上传递信息实施赌球。这个团伙的警惕性非常高,参与的赌客都需要有熟人介绍并提前交一笔钱,否则无法参与赌博,这给案件的侦破及取证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因此,从2008年4月正式立案到同年11月实施抓捕,侦查工作共历时七个多月。
2010年1月29日,此案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作为公安部督办的重点案件之一,该案由山东省公安厅指导滨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是山东省首例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网络赌球案件。滨州市检察机关启用公诉一体化办案模式,由市、区两级检察院抽调精通电脑知识的骨干力量组成办案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获取定案的关键证据,为本案的出庭公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滨州市检察机关指派市、区两级院的三名全市十佳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按照该案的案件性质及证据特点,分五类20余组证据分别出示,客观地再现了赌球网站的建立、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等犯罪过程,特别是针对本案的电子证据,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分门别类,均转化为刑事诉讼法法定的证据类型,形象、全面地向法庭出示了本案的全部证据。
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2010年 4月16日,滨州市滨城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波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60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李振峰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殷贵林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孙国权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张振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赵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据悉,一审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均未当庭提出上诉。
网络赌球发迹
出生于1979年的王振波,曾在某部队服役。熟悉他的人都认为,他是“一个智商很高的人”。
2005年底,王振波从部队转业后没有到滨州市沾化县公安局上班,而是留在北京,但一直没有固定职业。
2006年3月,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振波在网上租到了一个赌球平台,转租出去后赚了1000余元。从此,他便和网络赌球结下了不解之缘。此后的三个多月时间里,他通过转租赌球平台,共赚得2万余元。
这期间,王振波在一个名叫“四海资讯”(专门为博彩业提供服务的网站)的网页上看到了“意念科技公司”发布的广告,称该公司从事足球系统租售业务,于是迅速与该科技公司取得了联系。
据了解,该科技公司设在广东肇庆,老板李朝华(被告人之一),QQ昵称为“紫色太阳镜”,公司还有一个技术员名叫殷贵林(被告人之一),QQ昵称为“YGL”。多次聊天了解情况后,王振波在该公司挑选了一套赌球系统,支付了一次性设计费1万元,并商定支付每月1.2万元的网站维护费,由殷贵林将该赌博系统上传至该公司设在香港的服务器上。
王振波给自己的赌博网站起了“帝皇”、“太阳城”等七个不同的名字,并设计了不同的页面,提供不同的域名,而实际上这七个网站都是共用一套赌球系统。“叫这么多名字就是为了忽悠人,造声势。”王振波案发后交代。
网站建起来后,王振波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租了一套民房,虚构了“北京动力有限公司”,招募了孙国泉(被告人之一)等人,并在网上做广告,留下手机号和QQ号码,从事赌球系统的出租业务。
构建“金字塔”式赌球网络
2007年10月,因嫌在北京的花费太高,王振波决定回滨州开办自己的赌球网站,就让其表哥李振峰在滨州经济开发区租了一套房子。随后,李振峰在网上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招聘了赵落(被告人之一)等三四名负责发展代理、结算比分、反映网站问题的工作人员,开始经营网络赌球业务。
据王振波供述,他的赌球网络呈类似传销组织的“金字塔”形结构,组织非常严密。最顶端是建立网站的王振波,其招募的代理向下分为“登零”、“登一”、“登二”、“登三”四个级别,分别代表公司、股东、总代理、代理,权限逐级减小。“登三”即代理,可直接发展会员,也就是所谓的“庄家”,而处于网络最底端的就是赌客,他们一般是与“登三”直接联系。
办案人员介绍说,如果把王振波建立的赌球网站比做物理空间上的赌场,“登零”级别代理就相当于租用了这个赌场中的一幢楼,“登一”级别代理相当于租用这幢楼中的某一层,最底层的会员就是参赌的赌客。
在王振波的赌球网站上,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等比赛都可以作为赌博对象。赌客们先在赌球网站上申请一个会员账号和密码,用账号和密码登录此网站后,可以通过预测网站上已列出的球类赛事的输赢情况进行下注赌博。同时,每个账号都有赌球的信用额度,在这个额度内对网站上列出的不同赛事预测输赢或对进球数进行下注,赢了,“庄家”给赌客钱,反之,赌客给“庄家”钱,但大部分赌客是输多赢少。
据介绍,王振波的赌球网站主要参赌欧洲五大联赛,世界杯这样的重要赛事,则是他们揽财的绝好时机。他们也赌国内的中超联赛,但次数不多。
182万!庄家自揭收入构成
据王振波交代,赌博网站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发展代理,收取租金,按代理的不同等级收取数额不等的月租,其中登零级为8000元,登一级为4000元,登二级为2000元,登三级为1000元;二是与“庄家”分成,如果“庄家”赢了钱,网站就从他的盈利中抽取10%;三是为赌球者提供转账服务收取服务费,大致为有效额的0.5%。
在这三种收入来源中,收取月租金是主要方面,而从“庄家”赢的钱中抽取提成也是“肥肉”一块。为了榨取更多“油水”,赌博网站总是想方设法让“庄家”多赢,让赌客常输。
实现这一目的最常用的手段是“改单”。王振波交代说,他就曾经参与“改单”,即登录到网站后台,把原先设定的球类赛事的注单改掉,使毫不知情的赌客输钱,而让“庄家”赢钱。“说白了就是‘黑’赌客们的钱。”
据办案人员介绍,2008年6月至2008年11月,该赌博网站参赌人数达3000余人,有效投注额累计11亿元。被告人王振波使用假证件分别开设了户名为张磊、吕正阳、商文强、郑伟明的七个银行账户,用于收取网站租金等非法收入,共计182万元。被告人李振峰、孙国泉、赵落以工资和发展代理获取提成的方式分别非法获利10万元、3万元、14万元不等。
“而这11.5亿余元只不过是我们能够核实的一段时间里的投注额,全部数额应该是远远大于这一数字。”参与办理此案的主诉检察官、滨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李丹娜告诉记者。
“这一天终于来了”
2008年初,滨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滨州经济开发区一处出租屋内开展网络赌球活动。干警经秘密调查后发现举报属实,且赌资数额巨大,滨州只是一个点,真正的“庄家”在北京。层层上报后,公安部将此案列为2008年的重点督办案件之一。
2008年11月5日18点,北京市某小区。当滨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敲开王振波的家门时,他正在查看近期的报表,并用书房里的电脑和代理们交流着赌球的信息。
看着眼前的警察,王振波叹了口气说:“这一天终于来了。”而此时距离他新婚之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此案的涉案人员遍及山东、辽宁、广东、上海、北京、广西等数十个省市,他们相互之间多数是通过QQ等方式进行网上联系,互不实际接触,彼此并不认识,他们通过网上传递信息实施赌球。这个团伙的警惕性非常高,参与的赌客都需要有熟人介绍并提前交一笔钱,否则无法参与赌博,这给案件的侦破及取证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因此,从2008年4月正式立案到同年11月实施抓捕,侦查工作共历时七个多月。
2010年1月29日,此案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作为公安部督办的重点案件之一,该案由山东省公安厅指导滨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是山东省首例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网络赌球案件。滨州市检察机关启用公诉一体化办案模式,由市、区两级检察院抽调精通电脑知识的骨干力量组成办案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获取定案的关键证据,为本案的出庭公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滨州市检察机关指派市、区两级院的三名全市十佳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按照该案的案件性质及证据特点,分五类20余组证据分别出示,客观地再现了赌球网站的建立、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等犯罪过程,特别是针对本案的电子证据,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分门别类,均转化为刑事诉讼法法定的证据类型,形象、全面地向法庭出示了本案的全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