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9月22日,记者了解到,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力推进相关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