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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2日,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等多项罪名对原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经理、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建平提起公诉。2008年2月1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多项罪名成立,判处宋建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4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宋建平一案因涉案金额高达4亿多元人民币而被媒体称为“山西国企第一贪”,同时由于涉嫌罪名多,而且涉及国有外贸企业改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案情十分复杂。在长达22个月(至一审宣告)的办案过程中,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困惑,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和收获。
一、确定办案方向
2006年4月10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省纪委的要求,作为中纪委“1.20”专案组(山西)调查二组的成员负责调查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建平非法购买焦碳出口配额等有关问题。赵安灵检察长接受任务后,高度重视,立即指定谢宏江副检察长担任市院专案组组长,带领市院反贪局侦查一处进驻调查组,全力以赴配合中纪委和省纪委的工作。
在配合“1.20”专案组(山西)调查二组查证天鸿公司非法买卖焦碳配额问题时,专案组发现,该公司关系复杂、账面现金流量大、所取得的配额与其规模严重不符等疑点。办案人员认为该案极有可能涉及犯罪问题。经请示领导,及时确定了以查明宋建平的主体身份和大典公司的性质为突破口,进而确定办案方向的工作思路。
宋建平,男,1962年8月出生于山东省牟平县,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他的身份很复杂,案发时任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国有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经理、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为民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典公司)总经理。另外,他还是山西大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和山西三丰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而这两个公司实际上是技术公司的二级公司(与技术公司十一部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同时,他还有自己的三家公司,分别是天鸿能源有限公司、天河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广顺房地产开发公司。此外,他还承包了河津市进出口总公司(国有)。不仅如此,宋建平曾在省公安厅干过10年政法工作,具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这使得专案组的调查取证工作十分困难。
专案组决定先从宋建平的主体问题着手。经询问技术公司、山西大晋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公司,省商务厅授权对技术公司实行托管经营,以下简称大晋公司)有关负责人、查询技术公司会议记录、任命文件等材料,查明:2002年3月,技术公司成立大典公司,2002年6月4日,技术公司会议研究决定,委派时任技术公司副经理的宋建平为大典公司总经理,从事技术公司在大典公司的焦碳业务;2003年2月26日,大晋公司任命宋建平为技术公司经理。据此,专案组确定,宋建平系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确定了主体身份实际上就是确定了管辖权问题。接着,专案组开始集中精力调查落实大典公司的性质问题。经查证,大典公司是经过三次更名后于2002年3月19日成立的,注册资金500万元。通过多次增资扩股,大典公司的注册资本在2005年11月达到5200万元。经查证,这5200万元除技术公司之外,其他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因此可以确定:大典公司与技术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实质上大典公司是技术公司改制过程中的产物。大典公司名为民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经营管理的资产是技术公司的国有资产。
关键问题解决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院领导果断决定,此案应当由检察机关管辖。专案组立即确定了在不影响大典公司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对宋建平负责的几个公司进行账目审计的侦查方向。
二、查出经济大案
办案人员迅速调取了技术公司、大典公司以及天鸿公司、河津公司2002年以来的账务账册、凭据和有关资料。这些账册、资料象一座座小山一样摆满了专案组会议室。但资料多还不是最让人头疼的事,审查开始后办案人员才发现,更加复杂的是几个公司的账目既不全面又不正规,账目完全是按照需要做,根本不能反映真实的经营活动;外销合同不全,出口报关单不是真的;几个公司业务非常混乱,互相交错;有一部分账目被隐匿。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办案人员从一张张单据入手,进行了异常艰辛而细致的审查。
在审查大典公司账目时,一张500万元的借款单引起了我们的注意。这是一张2005年3月22日由宋建平签发准支的单据,在用途一栏中写着:注册资金,手续办完后归还。2005年3月24日,大典公司财务人员按照宋建平的指示,从交通银行太原市分行将500万元打入原技术公司职工李唏的个人账户,用于李唏注册公司。2005年4月12日,李唏将500万元归还。经询问李唏和宋建平,二人均无异议。2006年7月26日,我院对宋建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案件取得第一个关键性的突破。
在查账过程中,专案组还发现技术公司、大典公司、天鸿公司、河津公司的主要业务都是出口焦碳,账目往来混乱且多有不符,同时,这几个公司的财务都由宋建平的“心腹”马景贤一人负责。这种不寻常的现象当然引起了办案人员的警觉。在对宋建平正式立案后,他们一方面继续完善固定挪用公款的犯罪证据,一方面加紧了对前期发现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在查证中办案人员发现,在2004年4—6月间,大典公司和河津公司同时在做焦碳出口业务,但从账面反映的情况来看,河津公司许可证费每吨达300美元,大典公司每吨只有40美元,相差之大另人诧异。这成为他们下一步突破的重点。经了解,大典公司的焦碳出口业务由王志军负责。要想查清焦碳出口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王志军成为关键人物。
由于宋建平所控制的几个公司账目极度混乱而虚假,按照常规审计很难作出准确判断,于是办案人员决定采取“笨”办法:和王志军、马景贤逐笔逐船业务进行对账,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经过一笔笔细致地核对,发现大典公司约有1800万美元许可证代理费账目上没有记载。这些钱哪去了?专案组分析,这么大一笔钱,公司账面没有记载,一定有其他记载的地方。经过耐心地给王志军做思想工作,王志军的解释无法自圆其说,他终于交代,真实的业务活动记录全在他个人电脑邮箱中。办案人员连夜将已被转移隐匿的电脑找到并调取了上百份真实资料。这些资料显示:在2004年4—6月间,大典公司与外商IMR公司所做业务中,确实有6船的焦碳许可证代理费约1,798万美元尚未结回。对于这1,798万美元的问题,大典公司财务人员均不知情,账面没有记载,公司财务账面已做了平账处理,并且外汇已核销。经查,2004年4—6月是焦碳出口价格的顶峰时期,宋建平安排王志军、马景贤同时参与大典公司与河津公司的业务及结算,二公司所对外商代表均是杨乃峥。为逃避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在核销外汇时使用大典公司的外汇核销手续,采取阴阳联的办法,上联写大典公司,交外汇管理局核销,下联写河津公司,核销后的款项直接汇入河津公司。虽然宋建平辩称未结回这笔钱是为了逃避税收,降低管理费用,但不言而喻的是,这笔本属于技术公司的巨额财产对技术公司来说已处于失控状态。而且,由于国家汇率的调整和税收政策的改变,该笔被隐匿的国有资产已损失数千万元。
为了获取更加扎实的证据,专案组开始了与外商的艰难谈判。在外商拒绝提供有关这6船业务资料的情况下,专案组果断决定将杨乃峥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证据及有关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杨乃峥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同时对其住所、办公场所依法进行了搜查,并获取了IMR公司部分业务资料,尤其是获取了IMR公司焦碳业务承办人宋楠(系宋建平的侄子)的业务笔记本(该本中记载与王志军所记载的业务资料完全一致)。通过对杨乃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杨同意与侦查人员配合,通过电话与外商联系对账。外商同意配合后,侦查人员把掌握的这6船业务之前之后共36船业务的信息资料真假掺杂与外商进行核对,在几轮信息交换后,外商不得不承认确实有1400余万美元(该笔巨款已被我院依法追回)按宋建平指示未付给大典公司,仍在IMR公司账户上,另有397余万美元按宋建平指示转到天鸿公司账户。至此,宋建平精心策划的将大典公司1,798余万美元隐藏在IMR公司的犯罪事实得以全部查证。
在与宋建平谈话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宋沉默寡言,不善言语,性格内向,抵触情绪非常大,基本不配合工作。因此,侦查人员不仅在每次与其谈话前都要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尽量采取迂回的方式展开谈话,逐渐进入主题,而且还从生活细节上关心他,最大限度地减少他的抵触情绪。如在宋建平过生日的时候,专案组为他准备了生日蛋糕,并和他共进午餐。人性化办案和侦查技巧的结合运用,使宋建平顽固的心理防线被真情感化,终于愿意主动与侦查人员配合,使案件得以顺利进展。侦查人员又相继查证了宋建平贪污公款1,032,500元、贪污利息款745,000元、贪污5,450吨许可证费603,500美元(折合人民币4,987,324元)的犯罪事实。专案组取得了又一回合的胜利。
在调查焦碳出口许可证问题的过程中,专案组外调人员从天津港务局获知:2002年以来,港务局为提高业务量,对焦碳出口企业按照出口量进行优惠返利,大典公司2002年以来在天津港务局的优惠款,均由其十一部经理王志军领取。自2002年至2005年,王志军共领取优惠款290余万元,而这些钱反映在大典公司账上的仅有2004年的30万元,其余款项不知去向。经分析后专案组认为大典公司优惠返利款的管理工作中可能隐藏着经济问题。为此,专案组确定了以查清优惠款去向为突破口,查证宋建平、王志军可能涉嫌犯罪的经济问题。
王志军从1993年大学毕业以来就跟随宋建平,长期负责大典、河津等公司的业务工作,与马景贤共同成为宋建平的左膀右臂,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侦查人员充分利用已掌握的大量优惠款资料,依靠有利的外围证据和强大的法律攻势迫使王志军不得不承认:2002年至2005年度,他代表大典公司共领取优惠款290余万元,除了按照宋建平的安排,将2004年度中的30万元优惠款缴入大典公司财务账外,其余260余万元均未入公司账,其中,王志军贪污了17万余元,剩余的交给了宋建平。宋建平将其中75万元分配给天鸿公司,51万元奖励了十一部的工作人员,112万元据为己有。
此外,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还发现了其他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对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十一部经理兼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十一部经理王志军,山西省河津市对外贸易公司经理兼河津市进出口总公司经理樊永成,襄汾县对外贸易合作中心主任柴仲才,原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场贸易处副处长、山西省商务厅商务改革发展处处长(正处级)李韶宇等人予以立案侦查。王志军、樊永成、李韶宇分别已被法院判处2年6个月、12年、14年有期徒刑。
三、提出检察建议
专案组并不是就案办案。在查案过程中他们发现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巨额国有资产面临流失危险。
据专案组调查结果显示,大典公司虽然注册登记为“自然人出资的有限公司”,但其注册资本、资金运作、对外经营、人力资源等均来自与技术公司。因此,其所得收益当然也应归技术公司所有,属于国有资产。截止2006年3月底,体现在大典公司帐上的利润高达2.8亿元人民币,如果改制一旦被批准,所有被隐匿的资产都将脱离国家监管而流失。
2005年,技术公司进行改制清产核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技术公司资产总额2.2亿元,负债总额2.5亿元,资产损失3000余万元。该清产核资报告未包括大典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技术公司的改制方案中也未涉及对大典公司的财产处置。在这种情况下,2005年12月22日,技术公司将清产核资报告和改制方案正式上报大晋集团和省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并获批复,2006年2月省商务厅批复后又上报省财政厅。2006年6月,省商务厅又将技术公司作为资不抵债企业上报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申请将技术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至此,一旦技术公司改制(破产)获得批准,体现在大典公司帐上本应属于技术公司的利润2.8亿元人民币国有资产将随之流失。
发现这一严重问题后,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向省商务厅发出了检察建议,在详细说明存在的问题后,建议其立即停止技术公司的改制(破产)程序,并对技术公司重新进行清产核资,制定改制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国有资产。省商务厅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已派出工作组及有关人员进入技术公司开展工作。
四、总结办案经验
宋建平案件的成功侦破,是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协助中纪委、省纪委查处腐败案件和利用国企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案件的典型案例,是集体智慧的全面体现。此案的成功告破,是许多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领导的重视、侦查人员的职业敏感、侦查技巧的灵活运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全体参与办案人员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可以说,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蕴涵着领导和办案人员的智慧、汗水和泪水。
(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协调严密
2006年4月10日,赵安灵检察长接受省纪委安排的任务后,立即指定谢宏江副检察长担任市院专案组组长,带领市院反贪局侦查一处进驻调查组。当天,赵安灵检察长、谢宏江副检察长即召集专案组成员谈话,反复强调要把这项任务作为政治任务对待,全面服从专案组的领导,全力以赴配合中纪委、省纪委的工作,并强调要遵守各项办案纪律,全面体现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市院侦查人员进驻调查组后,赵安灵检察长多次召集侦查人员汇报进展情况、分析案情、研究工作思路。对于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赵检总是在第一时间亲自召集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及时确定侦查方向,调整办案思路,指导办案,并亲自协调各部门全力配合专案组工作。赵检还亲自带领办案人员到中纪委和最高检请示汇报,咨询探讨法律适用问题。
中纪委、省委、省纪委的有关领导也多次到办案点视察工作,并经常性地听取汇报,积极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对于该案突出反映的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侵吞国有资产问题,因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政策、法律上不好把握。为此,省纪委专门召集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加以研究论证。
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使案件的办理始终得到了及时正确的指导和指挥,特别是在关键环节上的指导、协调,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显得尤为重要。
一年多的时间里,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办案人员克服重重困难,奔波于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河北、江苏、浙江等七省市和我省晋中、吕梁、长治、临汾、运城、河津等地调查取证,行程5万多公里,曾数次因堵车、降雪等因素被困于高速路、国道上长达几十个小时;走访有关企事业单位70余家、金融机构30余家;调取证明材料400余份,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300余份;核对20多家公司的200多个账户,涉及4000多笔内贸业务和外贸业务、20多亿资金的往来账目。
(二)灵活运用侦查技巧,逐个击破案件疑点
1.以快制胜,通过排查疑点确定侦查方向。侦查人员根据在配合“1.20”专案组(山西)调查二组查证天鸿公司非法买卖焦碳配额问题时发现的众多疑点分析,该案极有可能涉及犯罪问题,于是及时确定了以查明宋建平的主体身份和大典公司的性质为突破口,进而确定办案方向的工作思路,并由此确定了检察机关对宋建平一案的管辖权。
2.细查账务,通过蛛丝马迹突破案件。侦查人员对调取回的象一座座小山一样摆满了专案组会议室的账务账册、凭据和有关资料,进行了异常认真细致的审查,从中发现了宋建平涉嫌挪用公款罪的证据,使案件取得了第一个关键性的突破。
3.一鼓作气,紧抓关键环节迅速扩大战果。在查账过程中,侦查人员警觉地发现,在与宋建平有关的几个公司无一例外地涉及马景贤、王志军二人。而对这二人的突破,也成为最终突破全案的关键环节。
4.人性化办案,巧妙使用侦查技巧取得犯罪嫌疑人的配合。在谈话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宋建平沉默寡言,不善言语,性格内向,抵触情绪非常大,基本不配合工作。因此,侦查人员不仅在每次与其谈话前都要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尽量采取迂回的方式展开谈话,逐渐进入主题,而且还从生活细节上关心他,最大限度地减少他的抵触情绪。如在宋建平过生日的时候,专案组为他准备了生日蛋糕,并和他共进午餐。经过侦查人员的不断努力,宋建平顽固的心理防线被专案组的真情感化,终于愿意主动与侦查人员配合,使案件得以顺利进展。
5.精心组织,充分发挥分工与协作的优势互补。在接受查案任务后,根据专案组所掌握的资料分析,此案涉及人员多、地域多、问题多、专业知识多,为了迅速突破案件,必须明确分工,从不同角度展开工作。为此,专案组根据每个侦查人员的特长和办案需要,将办案人员分成指挥、审讯、审计、外调、材料等几个小组,各小组既有分工又互相配合。指挥组统一指挥、统一工作思路、统一调配力量、统一行动方向、统一阶段工作目标,其他小组按照指挥组的要求各负其责,每个小组在投入工作前,都要按照指挥组的侦查计划制定详细周密的实施计划,对于每一步工作都作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对于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掌握的新情况、发现的新线索,各小组及时向指挥组汇报,寻求解决办法,确定办案方向。到了侦查阶段的后期,院领导果断决定,派出公诉人员提前介入指导办案,更加提高了工作效率。
一年多来,专案组就是用这种分工协作的办法,用最短的时间取得了一次又一次的突破,从而赢得案件侦破的最后胜利。
(三)边干边学,注重办案中遇到的新知识的学习积累和运用
由于本案涉及外贸业务、外贸英语、商检、外汇管理、港口业务、计算机运用等专业性非常强的知识,尤其是涉外业务流程、涉外财务账目,和侦查人员日常接触的国内业务截然不同。这使专案组在刚接触涉案人员和涉案材料时有点“怯”。事实上,由于外行,在与涉案人员最初的交锋中侦查人员也确实受到了对手的轻视。但案子不仅要办,而且要办漂亮。侦查人员深知,只有自己也很“专业”了,对手才不敢小瞧,才能得到想得到的证据材料。所以他们采取多种办法在办案中学习,在学习中办案。一方面,请来外贸专家、财务专家就有关专业知识进行讲课,同时,也利用调查取证的过程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虚心请教学习,甚至每个侦查人员都带着本英汉词典,遇到专业英语随时查。就是这样边干边学,一年多下来,到现在专案组的每个人一谈这个案子,一谈外贸、商检、外汇、港口,脱口而出的都是专业术语,就连对手都不得不承认他们“相当内行”。
(四)纪律严明,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从介入案件之初,院领导就多次强调要严格办案纪律、工作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侦查人员也时刻保持警惕,甚至每个小组之间也严格保密,每个人都自觉养成了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的习惯。查办案件过程中,不断地有不同层面的人员打问案情、为案件说情,均被侦查人员严词拒绝。侦查人员在与宋建平谈话过程中,宋建平主动交代了曾送给原山西省经委市场贸易处副处长李韶宇50万元好处费。历时一年后,专案组决定对李韶宇受贿问题进行调查。直到侦查人员宣布立案决定时,李韶宇才得知受贿问题被宋建平揭发。正是因为有这么严格的纪律做保障,才保证了该案历时一年多的查证,直至移送起诉也从未发生任何泄密、安全问题,从而确保了案件的顺利进行。
(五)积极发挥检察监督作用,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有效防止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年多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专案组从配合办案到争取到办案主动权,把以查非法经营入手的案件查成了涉及贪污、挪用公款、虚报注册资本、非法经营、偷税等多项罪名的惊天大案。通过办理宋建平案件,反贪侦查队伍得到了很好的锻炼,侦查人员在团队意识、侦查指挥、侦查技巧的运用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在与纪委协同办案过程中,不仅学到了纪委同志们的很多办案技巧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更重要的是协调配合意识和能力都得到了很大的加强。这些经验对以后办理同类案件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办理其他案件无疑也有很好的学习借鉴作用。
宋建平一案因涉案金额高达4亿多元人民币而被媒体称为“山西国企第一贪”,同时由于涉嫌罪名多,而且涉及国有外贸企业改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案情十分复杂。在长达22个月(至一审宣告)的办案过程中,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困惑,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和收获。
一、确定办案方向
2006年4月10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省纪委的要求,作为中纪委“1.20”专案组(山西)调查二组的成员负责调查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建平非法购买焦碳出口配额等有关问题。赵安灵检察长接受任务后,高度重视,立即指定谢宏江副检察长担任市院专案组组长,带领市院反贪局侦查一处进驻调查组,全力以赴配合中纪委和省纪委的工作。
在配合“1.20”专案组(山西)调查二组查证天鸿公司非法买卖焦碳配额问题时,专案组发现,该公司关系复杂、账面现金流量大、所取得的配额与其规模严重不符等疑点。办案人员认为该案极有可能涉及犯罪问题。经请示领导,及时确定了以查明宋建平的主体身份和大典公司的性质为突破口,进而确定办案方向的工作思路。
宋建平,男,1962年8月出生于山东省牟平县,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他的身份很复杂,案发时任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国有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经理、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为民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典公司)总经理。另外,他还是山西大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和山西三丰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而这两个公司实际上是技术公司的二级公司(与技术公司十一部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同时,他还有自己的三家公司,分别是天鸿能源有限公司、天河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广顺房地产开发公司。此外,他还承包了河津市进出口总公司(国有)。不仅如此,宋建平曾在省公安厅干过10年政法工作,具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这使得专案组的调查取证工作十分困难。
专案组决定先从宋建平的主体问题着手。经询问技术公司、山西大晋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公司,省商务厅授权对技术公司实行托管经营,以下简称大晋公司)有关负责人、查询技术公司会议记录、任命文件等材料,查明:2002年3月,技术公司成立大典公司,2002年6月4日,技术公司会议研究决定,委派时任技术公司副经理的宋建平为大典公司总经理,从事技术公司在大典公司的焦碳业务;2003年2月26日,大晋公司任命宋建平为技术公司经理。据此,专案组确定,宋建平系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确定了主体身份实际上就是确定了管辖权问题。接着,专案组开始集中精力调查落实大典公司的性质问题。经查证,大典公司是经过三次更名后于2002年3月19日成立的,注册资金500万元。通过多次增资扩股,大典公司的注册资本在2005年11月达到5200万元。经查证,这5200万元除技术公司之外,其他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因此可以确定:大典公司与技术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实质上大典公司是技术公司改制过程中的产物。大典公司名为民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经营管理的资产是技术公司的国有资产。
关键问题解决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院领导果断决定,此案应当由检察机关管辖。专案组立即确定了在不影响大典公司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对宋建平负责的几个公司进行账目审计的侦查方向。
二、查出经济大案
办案人员迅速调取了技术公司、大典公司以及天鸿公司、河津公司2002年以来的账务账册、凭据和有关资料。这些账册、资料象一座座小山一样摆满了专案组会议室。但资料多还不是最让人头疼的事,审查开始后办案人员才发现,更加复杂的是几个公司的账目既不全面又不正规,账目完全是按照需要做,根本不能反映真实的经营活动;外销合同不全,出口报关单不是真的;几个公司业务非常混乱,互相交错;有一部分账目被隐匿。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办案人员从一张张单据入手,进行了异常艰辛而细致的审查。
在审查大典公司账目时,一张500万元的借款单引起了我们的注意。这是一张2005年3月22日由宋建平签发准支的单据,在用途一栏中写着:注册资金,手续办完后归还。2005年3月24日,大典公司财务人员按照宋建平的指示,从交通银行太原市分行将500万元打入原技术公司职工李唏的个人账户,用于李唏注册公司。2005年4月12日,李唏将500万元归还。经询问李唏和宋建平,二人均无异议。2006年7月26日,我院对宋建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案件取得第一个关键性的突破。
在查账过程中,专案组还发现技术公司、大典公司、天鸿公司、河津公司的主要业务都是出口焦碳,账目往来混乱且多有不符,同时,这几个公司的财务都由宋建平的“心腹”马景贤一人负责。这种不寻常的现象当然引起了办案人员的警觉。在对宋建平正式立案后,他们一方面继续完善固定挪用公款的犯罪证据,一方面加紧了对前期发现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在查证中办案人员发现,在2004年4—6月间,大典公司和河津公司同时在做焦碳出口业务,但从账面反映的情况来看,河津公司许可证费每吨达300美元,大典公司每吨只有40美元,相差之大另人诧异。这成为他们下一步突破的重点。经了解,大典公司的焦碳出口业务由王志军负责。要想查清焦碳出口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王志军成为关键人物。
由于宋建平所控制的几个公司账目极度混乱而虚假,按照常规审计很难作出准确判断,于是办案人员决定采取“笨”办法:和王志军、马景贤逐笔逐船业务进行对账,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经过一笔笔细致地核对,发现大典公司约有1800万美元许可证代理费账目上没有记载。这些钱哪去了?专案组分析,这么大一笔钱,公司账面没有记载,一定有其他记载的地方。经过耐心地给王志军做思想工作,王志军的解释无法自圆其说,他终于交代,真实的业务活动记录全在他个人电脑邮箱中。办案人员连夜将已被转移隐匿的电脑找到并调取了上百份真实资料。这些资料显示:在2004年4—6月间,大典公司与外商IMR公司所做业务中,确实有6船的焦碳许可证代理费约1,798万美元尚未结回。对于这1,798万美元的问题,大典公司财务人员均不知情,账面没有记载,公司财务账面已做了平账处理,并且外汇已核销。经查,2004年4—6月是焦碳出口价格的顶峰时期,宋建平安排王志军、马景贤同时参与大典公司与河津公司的业务及结算,二公司所对外商代表均是杨乃峥。为逃避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在核销外汇时使用大典公司的外汇核销手续,采取阴阳联的办法,上联写大典公司,交外汇管理局核销,下联写河津公司,核销后的款项直接汇入河津公司。虽然宋建平辩称未结回这笔钱是为了逃避税收,降低管理费用,但不言而喻的是,这笔本属于技术公司的巨额财产对技术公司来说已处于失控状态。而且,由于国家汇率的调整和税收政策的改变,该笔被隐匿的国有资产已损失数千万元。
为了获取更加扎实的证据,专案组开始了与外商的艰难谈判。在外商拒绝提供有关这6船业务资料的情况下,专案组果断决定将杨乃峥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证据及有关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杨乃峥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同时对其住所、办公场所依法进行了搜查,并获取了IMR公司部分业务资料,尤其是获取了IMR公司焦碳业务承办人宋楠(系宋建平的侄子)的业务笔记本(该本中记载与王志军所记载的业务资料完全一致)。通过对杨乃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杨同意与侦查人员配合,通过电话与外商联系对账。外商同意配合后,侦查人员把掌握的这6船业务之前之后共36船业务的信息资料真假掺杂与外商进行核对,在几轮信息交换后,外商不得不承认确实有1400余万美元(该笔巨款已被我院依法追回)按宋建平指示未付给大典公司,仍在IMR公司账户上,另有397余万美元按宋建平指示转到天鸿公司账户。至此,宋建平精心策划的将大典公司1,798余万美元隐藏在IMR公司的犯罪事实得以全部查证。
在与宋建平谈话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宋沉默寡言,不善言语,性格内向,抵触情绪非常大,基本不配合工作。因此,侦查人员不仅在每次与其谈话前都要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尽量采取迂回的方式展开谈话,逐渐进入主题,而且还从生活细节上关心他,最大限度地减少他的抵触情绪。如在宋建平过生日的时候,专案组为他准备了生日蛋糕,并和他共进午餐。人性化办案和侦查技巧的结合运用,使宋建平顽固的心理防线被真情感化,终于愿意主动与侦查人员配合,使案件得以顺利进展。侦查人员又相继查证了宋建平贪污公款1,032,500元、贪污利息款745,000元、贪污5,450吨许可证费603,500美元(折合人民币4,987,324元)的犯罪事实。专案组取得了又一回合的胜利。
在调查焦碳出口许可证问题的过程中,专案组外调人员从天津港务局获知:2002年以来,港务局为提高业务量,对焦碳出口企业按照出口量进行优惠返利,大典公司2002年以来在天津港务局的优惠款,均由其十一部经理王志军领取。自2002年至2005年,王志军共领取优惠款290余万元,而这些钱反映在大典公司账上的仅有2004年的30万元,其余款项不知去向。经分析后专案组认为大典公司优惠返利款的管理工作中可能隐藏着经济问题。为此,专案组确定了以查清优惠款去向为突破口,查证宋建平、王志军可能涉嫌犯罪的经济问题。
王志军从1993年大学毕业以来就跟随宋建平,长期负责大典、河津等公司的业务工作,与马景贤共同成为宋建平的左膀右臂,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侦查人员充分利用已掌握的大量优惠款资料,依靠有利的外围证据和强大的法律攻势迫使王志军不得不承认:2002年至2005年度,他代表大典公司共领取优惠款290余万元,除了按照宋建平的安排,将2004年度中的30万元优惠款缴入大典公司财务账外,其余260余万元均未入公司账,其中,王志军贪污了17万余元,剩余的交给了宋建平。宋建平将其中75万元分配给天鸿公司,51万元奖励了十一部的工作人员,112万元据为己有。
此外,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还发现了其他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对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十一部经理兼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十一部经理王志军,山西省河津市对外贸易公司经理兼河津市进出口总公司经理樊永成,襄汾县对外贸易合作中心主任柴仲才,原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场贸易处副处长、山西省商务厅商务改革发展处处长(正处级)李韶宇等人予以立案侦查。王志军、樊永成、李韶宇分别已被法院判处2年6个月、12年、14年有期徒刑。
三、提出检察建议
专案组并不是就案办案。在查案过程中他们发现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巨额国有资产面临流失危险。
据专案组调查结果显示,大典公司虽然注册登记为“自然人出资的有限公司”,但其注册资本、资金运作、对外经营、人力资源等均来自与技术公司。因此,其所得收益当然也应归技术公司所有,属于国有资产。截止2006年3月底,体现在大典公司帐上的利润高达2.8亿元人民币,如果改制一旦被批准,所有被隐匿的资产都将脱离国家监管而流失。
2005年,技术公司进行改制清产核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技术公司资产总额2.2亿元,负债总额2.5亿元,资产损失3000余万元。该清产核资报告未包括大典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技术公司的改制方案中也未涉及对大典公司的财产处置。在这种情况下,2005年12月22日,技术公司将清产核资报告和改制方案正式上报大晋集团和省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并获批复,2006年2月省商务厅批复后又上报省财政厅。2006年6月,省商务厅又将技术公司作为资不抵债企业上报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申请将技术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至此,一旦技术公司改制(破产)获得批准,体现在大典公司帐上本应属于技术公司的利润2.8亿元人民币国有资产将随之流失。
发现这一严重问题后,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向省商务厅发出了检察建议,在详细说明存在的问题后,建议其立即停止技术公司的改制(破产)程序,并对技术公司重新进行清产核资,制定改制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国有资产。省商务厅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已派出工作组及有关人员进入技术公司开展工作。
四、总结办案经验
宋建平案件的成功侦破,是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协助中纪委、省纪委查处腐败案件和利用国企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案件的典型案例,是集体智慧的全面体现。此案的成功告破,是许多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领导的重视、侦查人员的职业敏感、侦查技巧的灵活运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全体参与办案人员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可以说,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蕴涵着领导和办案人员的智慧、汗水和泪水。
(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协调严密
2006年4月10日,赵安灵检察长接受省纪委安排的任务后,立即指定谢宏江副检察长担任市院专案组组长,带领市院反贪局侦查一处进驻调查组。当天,赵安灵检察长、谢宏江副检察长即召集专案组成员谈话,反复强调要把这项任务作为政治任务对待,全面服从专案组的领导,全力以赴配合中纪委、省纪委的工作,并强调要遵守各项办案纪律,全面体现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市院侦查人员进驻调查组后,赵安灵检察长多次召集侦查人员汇报进展情况、分析案情、研究工作思路。对于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赵检总是在第一时间亲自召集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及时确定侦查方向,调整办案思路,指导办案,并亲自协调各部门全力配合专案组工作。赵检还亲自带领办案人员到中纪委和最高检请示汇报,咨询探讨法律适用问题。
中纪委、省委、省纪委的有关领导也多次到办案点视察工作,并经常性地听取汇报,积极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对于该案突出反映的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侵吞国有资产问题,因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政策、法律上不好把握。为此,省纪委专门召集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加以研究论证。
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使案件的办理始终得到了及时正确的指导和指挥,特别是在关键环节上的指导、协调,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显得尤为重要。
一年多的时间里,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办案人员克服重重困难,奔波于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河北、江苏、浙江等七省市和我省晋中、吕梁、长治、临汾、运城、河津等地调查取证,行程5万多公里,曾数次因堵车、降雪等因素被困于高速路、国道上长达几十个小时;走访有关企事业单位70余家、金融机构30余家;调取证明材料400余份,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300余份;核对20多家公司的200多个账户,涉及4000多笔内贸业务和外贸业务、20多亿资金的往来账目。
(二)灵活运用侦查技巧,逐个击破案件疑点
1.以快制胜,通过排查疑点确定侦查方向。侦查人员根据在配合“1.20”专案组(山西)调查二组查证天鸿公司非法买卖焦碳配额问题时发现的众多疑点分析,该案极有可能涉及犯罪问题,于是及时确定了以查明宋建平的主体身份和大典公司的性质为突破口,进而确定办案方向的工作思路,并由此确定了检察机关对宋建平一案的管辖权。
2.细查账务,通过蛛丝马迹突破案件。侦查人员对调取回的象一座座小山一样摆满了专案组会议室的账务账册、凭据和有关资料,进行了异常认真细致的审查,从中发现了宋建平涉嫌挪用公款罪的证据,使案件取得了第一个关键性的突破。
3.一鼓作气,紧抓关键环节迅速扩大战果。在查账过程中,侦查人员警觉地发现,在与宋建平有关的几个公司无一例外地涉及马景贤、王志军二人。而对这二人的突破,也成为最终突破全案的关键环节。
4.人性化办案,巧妙使用侦查技巧取得犯罪嫌疑人的配合。在谈话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宋建平沉默寡言,不善言语,性格内向,抵触情绪非常大,基本不配合工作。因此,侦查人员不仅在每次与其谈话前都要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尽量采取迂回的方式展开谈话,逐渐进入主题,而且还从生活细节上关心他,最大限度地减少他的抵触情绪。如在宋建平过生日的时候,专案组为他准备了生日蛋糕,并和他共进午餐。经过侦查人员的不断努力,宋建平顽固的心理防线被专案组的真情感化,终于愿意主动与侦查人员配合,使案件得以顺利进展。
5.精心组织,充分发挥分工与协作的优势互补。在接受查案任务后,根据专案组所掌握的资料分析,此案涉及人员多、地域多、问题多、专业知识多,为了迅速突破案件,必须明确分工,从不同角度展开工作。为此,专案组根据每个侦查人员的特长和办案需要,将办案人员分成指挥、审讯、审计、外调、材料等几个小组,各小组既有分工又互相配合。指挥组统一指挥、统一工作思路、统一调配力量、统一行动方向、统一阶段工作目标,其他小组按照指挥组的要求各负其责,每个小组在投入工作前,都要按照指挥组的侦查计划制定详细周密的实施计划,对于每一步工作都作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对于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掌握的新情况、发现的新线索,各小组及时向指挥组汇报,寻求解决办法,确定办案方向。到了侦查阶段的后期,院领导果断决定,派出公诉人员提前介入指导办案,更加提高了工作效率。
一年多来,专案组就是用这种分工协作的办法,用最短的时间取得了一次又一次的突破,从而赢得案件侦破的最后胜利。
(三)边干边学,注重办案中遇到的新知识的学习积累和运用
由于本案涉及外贸业务、外贸英语、商检、外汇管理、港口业务、计算机运用等专业性非常强的知识,尤其是涉外业务流程、涉外财务账目,和侦查人员日常接触的国内业务截然不同。这使专案组在刚接触涉案人员和涉案材料时有点“怯”。事实上,由于外行,在与涉案人员最初的交锋中侦查人员也确实受到了对手的轻视。但案子不仅要办,而且要办漂亮。侦查人员深知,只有自己也很“专业”了,对手才不敢小瞧,才能得到想得到的证据材料。所以他们采取多种办法在办案中学习,在学习中办案。一方面,请来外贸专家、财务专家就有关专业知识进行讲课,同时,也利用调查取证的过程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虚心请教学习,甚至每个侦查人员都带着本英汉词典,遇到专业英语随时查。就是这样边干边学,一年多下来,到现在专案组的每个人一谈这个案子,一谈外贸、商检、外汇、港口,脱口而出的都是专业术语,就连对手都不得不承认他们“相当内行”。
(四)纪律严明,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从介入案件之初,院领导就多次强调要严格办案纪律、工作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侦查人员也时刻保持警惕,甚至每个小组之间也严格保密,每个人都自觉养成了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的习惯。查办案件过程中,不断地有不同层面的人员打问案情、为案件说情,均被侦查人员严词拒绝。侦查人员在与宋建平谈话过程中,宋建平主动交代了曾送给原山西省经委市场贸易处副处长李韶宇50万元好处费。历时一年后,专案组决定对李韶宇受贿问题进行调查。直到侦查人员宣布立案决定时,李韶宇才得知受贿问题被宋建平揭发。正是因为有这么严格的纪律做保障,才保证了该案历时一年多的查证,直至移送起诉也从未发生任何泄密、安全问题,从而确保了案件的顺利进行。
(五)积极发挥检察监督作用,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有效防止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年多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专案组从配合办案到争取到办案主动权,把以查非法经营入手的案件查成了涉及贪污、挪用公款、虚报注册资本、非法经营、偷税等多项罪名的惊天大案。通过办理宋建平案件,反贪侦查队伍得到了很好的锻炼,侦查人员在团队意识、侦查指挥、侦查技巧的运用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在与纪委协同办案过程中,不仅学到了纪委同志们的很多办案技巧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更重要的是协调配合意识和能力都得到了很大的加强。这些经验对以后办理同类案件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办理其他案件无疑也有很好的学习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