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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金融在市场经济中的核心地位,以及金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引起了相关法学家的重视,对金融法进行研究的人已越来越多,众多财经类、法学类院校中的金融学专业和法学专业也普遍开设了《金融法学》课程。
一、研究《金融法学》课程体系的意义
1.研究《金融法学》的课程体系建设,更好地为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的合理安排提供建议
《金融法学》与《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甚至《商法》等课程内容互有穿插,互有补充,《金融法学》课程内容的确定,对相关课程的教学可以提供借鉴。
2.研究《金融法学》的课程体系建设,可以为《金融法学》的教材编写提供参考
目前现有的《金融法学》的教科书,内容和体系相差较大,与立法、司法、金融实践脱节较大。通过理顺课程体系,可以有效利用课程内容达到教学目的,并为进一步的相关教材编写提供思路。
3.研究《金融法学》的课程体系建设,辅助研究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总结教学中的经验与不足,更好地为教学水平的整体提高提供借鉴
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是教学对象和教学内容之间的一个桥梁,如何将特定知识传授给特定对象,是教学中的重点。而《金融法学》本身又融合了金融社会的瞬息万变和金融法规的纷繁更迭,更有必要交流教学心得,促进教学水平提高。
二、对《金融法学》课程体系建设的建议
1.经济转型时期金融法学授课的核心内容
金融法学的核心内容依其重要性,应当区分为三个层次:其一,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的核心法律。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就其内容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直接金融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各种证券,将资金直接转移给证券发行人(企业、公司或政府)的资金融通行为,其核心是证券融资,核心法律为《证券法》和《公司法》;间接金融是指最终贷款人(存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贷款人),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其核心为银行融资,核心法律为《商业银行法》。金融体制中的“基本格局是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大部分企业的大部分流动资金均来自银行贷款。”作为上述两大法律的辅助,近几年与保险、基金等相关的法律重要性也在上升,因此在授课时也应略为涉猎,但不可喧宾夺主、混淆重点。教学中应当注重案例教学,引导学生分析纠纷的发生原因,法学界、司法界的主要观点、分歧,相关法律修改前后的不同规定及其原因,银行和客户在不同背景下的法律保护等。案例教学法是按照一定的教学目的、结合具体的教学内容,通过对案例的介绍、讨论、分析、讲评、总结,使学生身临其位、如临其境分析并解决问题,以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为目的的教学方法。自1918 年出现于美国以来,效果神奇,受到广大学生的热烈欢迎,并很快被推广到西方各大学。案例教学法在被引入我国的20 年当中,逐渐被教师和学生及企业界发现和运用,特别是在管理学教学中由于其卓越的教学效果而备受青睐。
其二,金融产品与金融工具相关的法律。最重要的是《票据法》,通过讲解各种票据的流转流程,让学生掌握在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纠纷的分析处理。在该项内容中,还应包括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储蓄管理条例等实务性法律法规。在教学中应注意了解相关金融服务在带给客户方便的同时,给银行和客户带来的潜在风险。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允许个人到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给客户带来很大的方便,既可以避免现金携带的不方便,又可以节省时间。但是也有风险,一旦转账发生错误,结果就很麻烦,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生重大纠纷,但是应当引起银行和客户的注意。另外,国外金融产品创新方面的内容也应当在教学中予以介绍,增加学生对金融业经营的理解。
其三,金融体系运行中有关宏观调控日常规则等方面的法律。如中央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特别是中央银行在制定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以及为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而加强的金融监管,应当作为授课重点。作为上述两大主干内容的补充,在时间分配上应灵活把握,视授课对象(各专业学生)不同有所区分。
2.与金融法规相关的改革背景
经济转型时期,每一项金融法规的出台都与深化金融改革的宏观背景密切相关,同时也是针对经济运行中暴露出的一些矛盾、问题和潜在风险有的而发,因此,在金融法学授课过程中,应穿插讲授一些宏观改革的背景知识,以便学生了解不同法规的立法宗旨、立法目的以及法规的适合场合,同时对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进行介绍,让学生对每一时期的金融背景有所了解。
3.与金融法规相关的金融专业知识
与其他经济法规相比,金融法学涉及的一些专业术语、特定用语更丰富,如协定存款、信用风险、银行汇票、货币政策调控手段等等,要想把法律知识清晰、正确地讲授给学生,必须能够准确地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在课堂讲授中信手拈来、运用自如。在教学中要注意运用案例教学法、主体教育法等手段,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运用金融法规分析金融实务的能力。
4.国内外前沿的金融法学动态
金融业是一个发展迅速的第三产业,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金融法学的发展紧随经济生活、内容日新月异,特别是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金融法学体系建设无不印有国外先进法律的烙印(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美等国的法律),比较突出的是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对巴塞尔协议等一系列国际性条约、公约的接轨与执行。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步伐加快,国外金融业先进的经营理念也必将刺激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借鉴和汲取国外先进的金融业经营理念的前提是研究、了解这些知识并进行有效运用。向学生适当讲授这方面的内容无疑对开阔法律视野、增长专业知识十分必要。
另外,备课是教学活动的首要步骤和关键环节,应当重视备课过程中的资料充实。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前提,是教师的基本功,是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的核心和保障。备课过程中既要备“课前课”,更要重视备“课后课”。作为教师,一般都很重视备“课前课”,但是,要想不断提高教学效果,就要在备“课后课”上下点功夫。通过备“课后课”,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结合最新学术动态和改革动态充实完善教案,坚持根据学生反馈的信息认真备好课外课,教学效果就会稳步提高,从而达到“勤能补拙”的目的。在教学中还应当将金融实务,特别是将金融热点、焦点问题与法学知识有机结合,融入到课程建设中去;对金融法的专业术语进行诠释,提高学生的金融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授课时处理好与相关课程的关系,处理好教科书与实践脱节问题。
一、研究《金融法学》课程体系的意义
1.研究《金融法学》的课程体系建设,更好地为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的合理安排提供建议
《金融法学》与《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甚至《商法》等课程内容互有穿插,互有补充,《金融法学》课程内容的确定,对相关课程的教学可以提供借鉴。
2.研究《金融法学》的课程体系建设,可以为《金融法学》的教材编写提供参考
目前现有的《金融法学》的教科书,内容和体系相差较大,与立法、司法、金融实践脱节较大。通过理顺课程体系,可以有效利用课程内容达到教学目的,并为进一步的相关教材编写提供思路。
3.研究《金融法学》的课程体系建设,辅助研究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总结教学中的经验与不足,更好地为教学水平的整体提高提供借鉴
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是教学对象和教学内容之间的一个桥梁,如何将特定知识传授给特定对象,是教学中的重点。而《金融法学》本身又融合了金融社会的瞬息万变和金融法规的纷繁更迭,更有必要交流教学心得,促进教学水平提高。
二、对《金融法学》课程体系建设的建议
1.经济转型时期金融法学授课的核心内容
金融法学的核心内容依其重要性,应当区分为三个层次:其一,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的核心法律。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就其内容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直接金融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各种证券,将资金直接转移给证券发行人(企业、公司或政府)的资金融通行为,其核心是证券融资,核心法律为《证券法》和《公司法》;间接金融是指最终贷款人(存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贷款人),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其核心为银行融资,核心法律为《商业银行法》。金融体制中的“基本格局是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大部分企业的大部分流动资金均来自银行贷款。”作为上述两大法律的辅助,近几年与保险、基金等相关的法律重要性也在上升,因此在授课时也应略为涉猎,但不可喧宾夺主、混淆重点。教学中应当注重案例教学,引导学生分析纠纷的发生原因,法学界、司法界的主要观点、分歧,相关法律修改前后的不同规定及其原因,银行和客户在不同背景下的法律保护等。案例教学法是按照一定的教学目的、结合具体的教学内容,通过对案例的介绍、讨论、分析、讲评、总结,使学生身临其位、如临其境分析并解决问题,以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为目的的教学方法。自1918 年出现于美国以来,效果神奇,受到广大学生的热烈欢迎,并很快被推广到西方各大学。案例教学法在被引入我国的20 年当中,逐渐被教师和学生及企业界发现和运用,特别是在管理学教学中由于其卓越的教学效果而备受青睐。
其二,金融产品与金融工具相关的法律。最重要的是《票据法》,通过讲解各种票据的流转流程,让学生掌握在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纠纷的分析处理。在该项内容中,还应包括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储蓄管理条例等实务性法律法规。在教学中应注意了解相关金融服务在带给客户方便的同时,给银行和客户带来的潜在风险。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允许个人到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给客户带来很大的方便,既可以避免现金携带的不方便,又可以节省时间。但是也有风险,一旦转账发生错误,结果就很麻烦,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生重大纠纷,但是应当引起银行和客户的注意。另外,国外金融产品创新方面的内容也应当在教学中予以介绍,增加学生对金融业经营的理解。
其三,金融体系运行中有关宏观调控日常规则等方面的法律。如中央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特别是中央银行在制定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以及为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而加强的金融监管,应当作为授课重点。作为上述两大主干内容的补充,在时间分配上应灵活把握,视授课对象(各专业学生)不同有所区分。
2.与金融法规相关的改革背景
经济转型时期,每一项金融法规的出台都与深化金融改革的宏观背景密切相关,同时也是针对经济运行中暴露出的一些矛盾、问题和潜在风险有的而发,因此,在金融法学授课过程中,应穿插讲授一些宏观改革的背景知识,以便学生了解不同法规的立法宗旨、立法目的以及法规的适合场合,同时对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进行介绍,让学生对每一时期的金融背景有所了解。
3.与金融法规相关的金融专业知识
与其他经济法规相比,金融法学涉及的一些专业术语、特定用语更丰富,如协定存款、信用风险、银行汇票、货币政策调控手段等等,要想把法律知识清晰、正确地讲授给学生,必须能够准确地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在课堂讲授中信手拈来、运用自如。在教学中要注意运用案例教学法、主体教育法等手段,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运用金融法规分析金融实务的能力。
4.国内外前沿的金融法学动态
金融业是一个发展迅速的第三产业,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金融法学的发展紧随经济生活、内容日新月异,特别是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金融法学体系建设无不印有国外先进法律的烙印(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美等国的法律),比较突出的是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对巴塞尔协议等一系列国际性条约、公约的接轨与执行。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步伐加快,国外金融业先进的经营理念也必将刺激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借鉴和汲取国外先进的金融业经营理念的前提是研究、了解这些知识并进行有效运用。向学生适当讲授这方面的内容无疑对开阔法律视野、增长专业知识十分必要。
另外,备课是教学活动的首要步骤和关键环节,应当重视备课过程中的资料充实。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前提,是教师的基本功,是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的核心和保障。备课过程中既要备“课前课”,更要重视备“课后课”。作为教师,一般都很重视备“课前课”,但是,要想不断提高教学效果,就要在备“课后课”上下点功夫。通过备“课后课”,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结合最新学术动态和改革动态充实完善教案,坚持根据学生反馈的信息认真备好课外课,教学效果就会稳步提高,从而达到“勤能补拙”的目的。在教学中还应当将金融实务,特别是将金融热点、焦点问题与法学知识有机结合,融入到课程建设中去;对金融法的专业术语进行诠释,提高学生的金融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授课时处理好与相关课程的关系,处理好教科书与实践脱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