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释〔2018)2号的施行缓解了围绕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论争,但尚未实现债权人、举债人和其配偶的利益平衡.通过系统考察侵权纠纷领域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案例可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体系观点对立、认定标准混乱、“为夫妻共同生活”证明责任分配不一等乱象.莫衷一是的学理观点又无法为实践问题提供有效支撑和应然路径指引.为推动《民法典》第1064条统一适用及完善,应将侵权之债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体系.接下来,以“共债合意”和侵权行为发生于从事“为夫妻共同生活”基础活动过程中的标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为保障被侵权人正当权益,应将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推定系“为夫妻共同生活”,据此认定侵权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