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从2002年4月1日起,我国医疗侵权的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方式。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的颁布实施,投诉和付诸于法律的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新形势下护理人员不仅仅要懂医,还应知法、用法,并依法行事,以保护病人及自身的利益。本文采用"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的方式,对急救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急救 护理 法律问题
急诊作为医院抢救病人生命的第一线,由于病人病情紧急、复杂、变化快,病人及家属的心态和就医心理复杂多样,对护理人员的要求较高,意外情况发生多,产生医疗纠纷甚至出现医疗事故的可能性较大。下面就急救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作一探讨,供同道参考和借鉴。
一、隐私权保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方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有一年青女性急腹症病人,经过询问月经来潮的时间及阴道后穹隆穿刺,证实是急性宫外孕破裂大出血,病人未婚先孕被男朋友抛弃,要求医护人员保守秘密。护理人员若违反保密原则,擅自公开病人的隐私,造成扩散,则视为侵犯病人的隐私权,若因此原因造成病人自杀身亡就构成犯罪;同样,对于病人的生理缺陷、精神病人等也要保护病人的隐私。
二、生命健康权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四章第四节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抢救病人过程中护理人员用急躁、粗俗的态度和恶劣、不负责任的语言刺激病人,造成病人心理伤害则侵犯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在抢救过程中,对各种急救器材操作不熟练,急救药品使用不及时,对病情观察不仔细,没能及时通知医生,在医生不在场时,护士没能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等,导致病人痛苦加剧,也被视为侵犯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
三、知情同意权的问题
在抢救病人过程中,根据病情的具体情况,真诚地向病人或家属解释病情,并给病人或家属以选择治疗方案的机会,尊重病人或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四、护理记录的法律问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病人有权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病历对病人整个疾病的诊治过程起到了法律依据的作用。护理文件记录要求字迹清晰、及时、准确,记录的时间应注明病人到达的时间,医生到达的时间,抢救措施落实的时间,内容包括病情动态的变化及执行医嘱的情况,特别是抢救观察中生命体征记录尤为重要。例如,某医院抢救1例急性大面积心肌梗死病人,护士在记录时遗忘了记录抢救措施落实的时间,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家属提出要查阅护理记录,认为病人的死亡主要原因是没有及时对病人进行抢救,贻误了抢救时间,引起了纠纷。再比如,某医院有一例肝硬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大出血的病人,医嘱为30 min测生命体征1次,护士在病历记录上少记录了1次,病人死亡后,家属提出护士没有认真地执行医嘱,加速了病人的死亡,引起了纠纷。可见不认真记录或漏记、错记均可能导致医疗纠纷,即使医护人员没有过错,也有败诉的可能。对于病人或家属拒绝接受的检查或治疗,要请病人或家属在病历上签字。某医院曾抢救1例慢性呼吸衰竭的老年病人,病人的生命依靠呼吸机维持,病人的老伴考虑到家庭经济拮据,病人也没有康复的机会,提出要撤离呼吸机,放弃抢救病人的生命,并愿意签字为据。病人死亡后,病人的儿子指责医护人员没有对病人进行继续治疗,医院当即拿出证据,从而避免了一起医疗纠纷。
五、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不专心致志地履行职责而造成客观上的严重后果,如致残、致死。新《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某医院曾抢救1例服毒后昏迷病人,护士洗胃时,一次灌注量过大导致了胃破裂,引起病人死亡,该护士被追究了法律责任,被起诉犯有渎职罪。再者,输血时不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引起了严重的溶血反应,使用止血带止血时间过长导致局部肢体缺血坏死,吸痰时间过长造成病人窒息死亡等,对各种急救器材操作不熟练,急救药品使用不及时,使用药品错误,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在医生不在场时,护士没能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而延误了抢救时机,引起病人死亡等,护士要被追究犯有渎职罪。
六、执行医嘱的合法性分析
在抢救病人过程中护士执行的是口头医嘱,执行时必须复诵一遍,双方确认无误后再执行。对有疑问的医嘱,在询问清楚后执行,对于错误的医嘱,则有权拒绝执行,否则,护士与医生要共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急救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很多,希望能引起广大护理工作者的重视。笔者认为,避免这些法律问题发生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要求护理人员加强专业素质、业务能力的培训;另一方面要学习与护理有关的法律知识,依法行护,能够从法律的高度认识职业的责任、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注意在工作中尊重病人的基本权利,只有这样才能预防或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参考资料:
[1]张美娟:《急救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载《护理与法律》,2004年第18期。
[2]李晓松:《护理概论》,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年版。
[3]段百芝、徐晓荣等著:《浅析护理行为与法》,载《实用护理杂志》,2001年第17期。
[4]刘炜琳、耿军等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护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载《护理研究》,2003年第17期。
作者简介:赵岚,工作单位及职务:兵器工业北京北方医院 主管护师。
关键词:急救 护理 法律问题
急诊作为医院抢救病人生命的第一线,由于病人病情紧急、复杂、变化快,病人及家属的心态和就医心理复杂多样,对护理人员的要求较高,意外情况发生多,产生医疗纠纷甚至出现医疗事故的可能性较大。下面就急救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作一探讨,供同道参考和借鉴。
一、隐私权保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方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有一年青女性急腹症病人,经过询问月经来潮的时间及阴道后穹隆穿刺,证实是急性宫外孕破裂大出血,病人未婚先孕被男朋友抛弃,要求医护人员保守秘密。护理人员若违反保密原则,擅自公开病人的隐私,造成扩散,则视为侵犯病人的隐私权,若因此原因造成病人自杀身亡就构成犯罪;同样,对于病人的生理缺陷、精神病人等也要保护病人的隐私。
二、生命健康权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四章第四节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抢救病人过程中护理人员用急躁、粗俗的态度和恶劣、不负责任的语言刺激病人,造成病人心理伤害则侵犯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在抢救过程中,对各种急救器材操作不熟练,急救药品使用不及时,对病情观察不仔细,没能及时通知医生,在医生不在场时,护士没能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等,导致病人痛苦加剧,也被视为侵犯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
三、知情同意权的问题
在抢救病人过程中,根据病情的具体情况,真诚地向病人或家属解释病情,并给病人或家属以选择治疗方案的机会,尊重病人或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四、护理记录的法律问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病人有权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病历对病人整个疾病的诊治过程起到了法律依据的作用。护理文件记录要求字迹清晰、及时、准确,记录的时间应注明病人到达的时间,医生到达的时间,抢救措施落实的时间,内容包括病情动态的变化及执行医嘱的情况,特别是抢救观察中生命体征记录尤为重要。例如,某医院抢救1例急性大面积心肌梗死病人,护士在记录时遗忘了记录抢救措施落实的时间,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家属提出要查阅护理记录,认为病人的死亡主要原因是没有及时对病人进行抢救,贻误了抢救时间,引起了纠纷。再比如,某医院有一例肝硬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大出血的病人,医嘱为30 min测生命体征1次,护士在病历记录上少记录了1次,病人死亡后,家属提出护士没有认真地执行医嘱,加速了病人的死亡,引起了纠纷。可见不认真记录或漏记、错记均可能导致医疗纠纷,即使医护人员没有过错,也有败诉的可能。对于病人或家属拒绝接受的检查或治疗,要请病人或家属在病历上签字。某医院曾抢救1例慢性呼吸衰竭的老年病人,病人的生命依靠呼吸机维持,病人的老伴考虑到家庭经济拮据,病人也没有康复的机会,提出要撤离呼吸机,放弃抢救病人的生命,并愿意签字为据。病人死亡后,病人的儿子指责医护人员没有对病人进行继续治疗,医院当即拿出证据,从而避免了一起医疗纠纷。
五、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不专心致志地履行职责而造成客观上的严重后果,如致残、致死。新《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某医院曾抢救1例服毒后昏迷病人,护士洗胃时,一次灌注量过大导致了胃破裂,引起病人死亡,该护士被追究了法律责任,被起诉犯有渎职罪。再者,输血时不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引起了严重的溶血反应,使用止血带止血时间过长导致局部肢体缺血坏死,吸痰时间过长造成病人窒息死亡等,对各种急救器材操作不熟练,急救药品使用不及时,使用药品错误,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在医生不在场时,护士没能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而延误了抢救时机,引起病人死亡等,护士要被追究犯有渎职罪。
六、执行医嘱的合法性分析
在抢救病人过程中护士执行的是口头医嘱,执行时必须复诵一遍,双方确认无误后再执行。对有疑问的医嘱,在询问清楚后执行,对于错误的医嘱,则有权拒绝执行,否则,护士与医生要共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急救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很多,希望能引起广大护理工作者的重视。笔者认为,避免这些法律问题发生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要求护理人员加强专业素质、业务能力的培训;另一方面要学习与护理有关的法律知识,依法行护,能够从法律的高度认识职业的责任、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注意在工作中尊重病人的基本权利,只有这样才能预防或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参考资料:
[1]张美娟:《急救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载《护理与法律》,2004年第18期。
[2]李晓松:《护理概论》,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年版。
[3]段百芝、徐晓荣等著:《浅析护理行为与法》,载《实用护理杂志》,2001年第17期。
[4]刘炜琳、耿军等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护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载《护理研究》,2003年第17期。
作者简介:赵岚,工作单位及职务:兵器工业北京北方医院 主管护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