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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四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我国财务会计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双重目标”。会计信息的提供是为会计目标服务的,有什么样的目标就应提供什么样的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