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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执法既不能在依法治国的轨道上合法运行,又不能满足依法行政的“技术标准”,更不符合法治合法性的诸事项、诸规则,总体上难以契合现代法治思维,难以把握法治方向,难以充分散发法治芳香。保安是有积极作用的,但不能回避保安执法的法律问题,仍有必要做合法性衡量:现实有用性是事实基础;法理合法性和法治合法性是宏观原则,主体合法性、行政法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是具体落实,目的合法性和道德合法性是核心关键性评价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