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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委托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且不以违约为前提。该条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引起了不小的问题,给合同当事人恶意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为要挟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带来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