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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问责制将政府执行不力排除在行政问责的范围之外,这无疑成为行政问责的重要缺陷。政府执行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构建政府执行不力的问责制是法治政府的维度,对政府执行不力进行问责是提升政府执行力的有效途径。为有效实施问责,必须分类建立政府执行力量化考评的标准体系并完善奖惩等相关配套制度。在厘清党委问责和行政问责界限的基础上,可从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方式、问责程序方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执行不力的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