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破产法强调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一并保护。但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一些制度,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足:在破产原因上,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破产的必备条件;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上,债权人没有决定权;在破产费用的数额上,债权人只有审查权而没有决定权、变更权。这将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通过立法、司法解释对这些不足予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