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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在证据制度、法律适用、正当程序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这使得其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新《行政诉讼法》在完善证据制度、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判决制度等方面都进行了改进,从而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以及将来参与的行政诉讼活动均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促进新《行政诉讼法》视阈下公安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应重点改进行政执法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衔接制度,严格规范法律适用制度,不断加强正当程序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