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员后还应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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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来信】…………………………………………………………
  2007年12月,我进入某公司从事电脑软件开发工作,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在受雇该公司期间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年内不得自营或到同类竞争企业中工作,否则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公司损失。前不久,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宣布大规模裁员,我被列入了裁员行列。请问,被裁员后还应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吗?
  读者沈武
  【解答】………………………………………………………………
  沈武,你好!
  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第23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很多企业依据上述规定在员工入职时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是对员工择业权的限制,必然会对员工离职后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皆作了严格的限制,即应在离职后按月支付,这是一种强制性的支付方式,任何其他支付方式皆因违法而无效。
  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含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裁员后也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就自动失效,你不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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