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财务目标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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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目标是财务管理理论框架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制度的变迁,国有企业的财务目标经历了一系列的改变: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值最大化,到商品经济体制下的利润最大化,再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股东财富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但是国有企业不同于普通的企业,它不仅具有普通企业的一般特征,也包含了更多的责任与内涵。因此,国有企业应重新审视其财务目标,根据新的社会经济情况对其财务目标进行更加准确的定位。
  
  一、 国有企业的性质
  
  世界各国都有国有企业,由于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不同,对国有企业的界定也有所区别。综合各国国有企业的情况,从功能上看,国有企业是介于政府行政机构与民间企业之间的一种社会组织形态,身兼政府行为和企业经营的双重职能,是政府社会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的对立统一体。必须将国有企业的职能与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能区分开来,否则就失去了办“企业”的必要;同时也不能将其混同于民间企业,否则又失去了“国有”的意义。
  
  二、 国有企业财务目标的定位
  
  通过对国有企业性质的分析,可以发现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具有企业性和社会性。因此,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的财务目标也不是单一的,而是社会性目标和企业性目标的对立统一体。国有企业的财务目标应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利益相关者利益均衡,第二个层次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和社会贡献最大化。利益相关者利益均衡这一目标是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同社会贡献最大化目标相互博弈的过程中实现的,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
  
  1.国有企业的一般性财务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和社会贡献最大化
  国有企业主要是由所有者(国家)、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群体三个经济利益主体组成,他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社会利益、经济利益目标。对于作为所有者的国家来说,创办国有企业是为了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以及社会效益最佳;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者来说,经营企业是为了实现自身经济收入最大化;对于职工来说,企业是其经济利益和福利的保障。
  根据对国有企业三个利益主体不同经济利益目标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他们各自利益目标之间的差别,在现实中,会出现经营管理者、职工为了追求各自局部利益而产生的次优和短期化行为。但是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可以将三者的利益结合在一起。这是因为,“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本身就注重在企业发展中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关系,这不仅有助于促进企业生产和发展,防止短期行为发生,也有利于调动企业各方利益主体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本身具有的部分政府职能,以及其所追求的社会利益目标决定了国有企业还应把社会贡献最大化作为其另一个财务目标。对处于所有者地位的国家来说,从其创办国有企业的意图来看,就是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让国有企业承担部分政府职能。如:为社会发展提供就业岗位,促进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安全等等。
  在这两个目标中,“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具有明显的企业性特征,“社会贡献最大化”目标具有明显的社会公共特征,这意味着二者之间有相互冲突、相互制约的一面。企业要为社会做贡献,必然消耗企业的人力、物力,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影响“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同时,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都是由政府委派,为了完成政策指标或是政治任务,保证能在其职位上工作下去,在制定企业的经营政策过程中,就会把政府意图放在首位,也影响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相反,企业为了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会限制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支出,影响“社会贡献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但是,这两个目标之间也有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一面。在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过程中,企业必然会千方百计提高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这样就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产品和就业机会,对实现国家的政治、经济意图起到了促进作用。反过来,国有企业社会性目标的实现,也有助于创造一个安定、繁荣的社会环境,为国有企业的企业性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可靠保障。
  
  2.国有企业的最终财务目标是相关者利益均衡
  国有企业的“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和“社会贡献最大化”目标具有不同的性质,为了将这两个目标统一起来,还必须确立更高一层次的目标——利益相关者利益均衡。
  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与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并享有合法权益的组织或个人,具体包括:股东、债权人、管理者、雇员、顾客、供应商等。对国有企业来说,由于其还承担了部分政府社会职能,因此其利益相关者还包括了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均衡是指当作用于某一系统运行的诸种对立力量处于均势时,该系统所处的状态。利益相关者利益均衡就是指各方利益在企业中实现的“共赢”。
  在这里,为什么国有企业最终财务目标是利益相关者利益均衡而非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笔者认为,企业的财务活动不能代表部分利益者进行,国有企业更是如此。因此,不可能实现某一方的利益最大化,而是在多方共同谈判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和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作用,来实现各方利益均衡。如果将目标设定为“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会显得过于偏颇。一方利益达到最大,必是以牺牲另一方的利益为基础的。具体来说,国有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均衡”这一目标,是在“企业价值最大化”和“社会贡献最大化”相互作用、相互博弈的过程中实现的。这个目标的实现具有很大的难度,但是作为国有企业的最终财务目标,它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指明了最终发展的方向。
  
  三、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来说,其财务目标各有侧重
  
  以上笔者论述了国有企业财务目标的定位,但是国有企业之间也是有差别的,因此其财务目标应该各有侧重。从法律地位上看,国有企业微观体制可以划分为政府直接管理型国有企业、政府高度控制型国有企业、政府一般控制型国有企业。对于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的最终财务目标,它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指明了最终发展方向。
  
  1.政府直接管理型国有企业
  这类企业一般由国家独资经营,直接管理,无独立自主的经营权。以国家名义参与经济活动,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产服务是其主要的经营目标。因此,可以视作政府机构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延伸。这类企业和行政机构的差别在于,其收入可以用于支出活动,剩下的再上缴给国家。这类企业分布在市政建设和垄断性很强的部门,如供水、供电、供气、邮电、造币、军工、铁路、公路、公交等。
  这类企业在财务上基本实行预算体制,由政府统收统支,不自负盈亏。其人事、编制、都是由政府控制,工资标准也由政府确定,而与企业的经营成果没有直接联系。上级部门的规章和指示是其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对市场机制的影响力很小。对这类企业来说,其根据市场状况自由发展的空间较小,而承担的社会职能要相对更多,因此在财务目标设定的时候要侧重于实现社会贡献最大化,也就是这类企业在健康生存和发展的同时,要更注重在福利、就业、保证公众利益上发展优势,同时也要保护环境上做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2.政府高度控制型国有企业
  这类企业大都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政府对其的干预程度相对于第一类企业来说要少一些。这类企业主要分布在工业、建筑业、商业、金融业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
  这类企业虽然也要承担许多社会性义务,但是政府不实行统收统支,原则上企业是自负盈亏。这是因为,这些企业处于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中,如果政府干预太多,必然束缚企业的手脚,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就无法增强其竞争力,巩固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对这类企业而言,其财务目标的侧重点应该是企业价值最大化。通过企业财务上的合理经营,采用最优的财务政策,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促进企业竞争力的增强,满足这类企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的要求。
  
  3.政府一般控制型国有企业
  这类企业由于有民间资本的加入,因此盈利性、商业性相对较强,行政性相对较弱。一般来说,政府只是以股东的身份参与管理。对这类企业来说,也应该将其的财务目标偏重于企业价值最大化。通过企业价值的增值,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杜勇杜 军: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探析.商业研究,2003,(24)
  [2]俞建国:现代企业制度与国有企业的现代化.中国社会科学,1998,(6)
  [3]袁振興:财务目标:最大化还是均衡———基于利益相关者财务框架.会计研究,2004,(11)
  [4]乔均:国有企业改革研究.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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