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可以凭约定不付孩子的抚养费吗(外2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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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和前夫5年前离婚时,他诸多阻挠。为了能尽快离婚,我只好让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年仅8岁的儿子由我抚养,他无需承担抚养费。当然,这样的约定也不完全是头脑发热,而是那时我在一家企业工作,年薪20万元,没有一点经济压力。前夫自己经营了一个公司,生意不是很好,每月几乎没有进账。
  离婚后,带着儿子过了几年,前夫从没有给过我和儿子一分钱。
  今年,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没有与我续签,一时间也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失去高薪,儿子的抚养也失去了保障。这时我想到了前夫,听朋友说这几年前夫的公司经营得不错,也买了房车。
  于是,我要求前夫分担儿子一半的抚养费。然而,前夫却以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拒绝。
  请问,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到底有没有效?我可以要求前夫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吗?
  青島 肖蔷
  肖女士:
  离婚时,未成年子女如何抚养,可由父母协商确定。如果父母协商一致,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只要承担抚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足以保证子女成长所需,该协议就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当初你和你前夫的约定是受法律认可的。
  但是,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并不意味着就永远不用承担。如果情况有变化,未成年子女提出要求,是可以改变的。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有关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你在失去经济来源后,丧失了独自抚养儿子的经济能力,此时要求你的前夫承担儿子的抚养费,有着充足的法律依据。如果你的前夫继续拒绝,你可以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他承担你儿子的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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