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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人破产”制度呼之欲出的当下,温台地区试行的自然人债务清理制度中的管理人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不论是自然人债务清理抑或是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亟待明确。放眼英美法系,其破产托管制度的成功很大程度归功于其灵活运用的信托模式,故在中国目前的管理人制度改革中运用信托棱镜去探讨比较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其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