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视角下个人信息的公共性及其实现

来源 :法制与社会发展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wpucoder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现有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相关研究需要转换思路,在三个维度加强制度性分析.首先,深化讨论个人信息的公共性面向,需要以某种制度安排更为有效地实现公共利益功能,而非实现单纯的私人利益秩序.其次,这些功能不仅反映在个人信息的处理过程中,也反映在个人信息的生产和创制过程中,由此有必要将个人信息生产同更大的社会政治经济变化背景结合起来进行理解.第三,在方法论上超越场景化路径,采用功能视角进行分析.我们要看到个人信息的使用需要满足和解决数字市场和数字社会形成发展过程中的核心问题,确保数字要素有序流动,市场秩序安全稳定.个人信息的公共性体现为数字市场和社会中的认证、连接和声誉功能.这一视角不仅涵盖狭义上承担公共职能的机构生产的政务数据的开放问题,也从整个互联网有效生产和运行的角度追问,当信息技术塑造了新型数字市场和社会时,使其有效运转的公共信息机制是什么.
其他文献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命题必须被放在中国权力运作的基本结构中理解.中央的政策目标在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的传递过程中出现的层级性给政府权力的运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中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往往会涉及一个目标群,这些目标往往分别指向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这种权力行使的多属性特征容易产生块块上的合作困境.中国行政权力运作的斜向结构,要求摒弃传统的"国家—社会"二元的分析框架,确立一种国家与社会相互嵌入的关系.社会组织网络对政府具有较大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迫使社会组织网络在协同治理过程中采取多种行动策略,从而偏离了协同治理的
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要通过司法裁决作出,这既是保障被处罚者合法权益和从体制机制上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和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我国的行政拘留属于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应当接受司法化改造.司法化改造的具体路径应是将行政拘留纳入刑法体系.行政拘留被纳入刑法体系后,相关配套措施还应得到完善,比如,拘役刑的刑期下限应由1个月降为1日,以补足轻罪大规模增加后1个月以下的自由刑空档,并确立短期自由刑的易科罚金和易科社区服务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同时,应进一步优化刑事诉讼程序
套路贷是我国近些年出现的一种犯罪现象,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规定.然而,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套路贷犯罪,存在较大的争议.套路贷并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以诈骗罪为核心的一个犯罪群组.从套路贷犯罪的构造分析,套路贷犯罪可以分为虚假债权设立阶段的犯罪和虚假债权实现阶段的犯罪.其中,以民间借贷为名,采用诈骗方法设立虚假债权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这是套路贷的主罪.如果没有诈骗罪,就不可能成立套路贷犯罪.在虚假债权实现过程中,采用侵害人身或者扰乱秩序的方法,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
个人信息权在我国仍然只是一项新兴权利,而非法定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归结于近年来在国内学界占据强势地位的个人信息利益保护论,其核心观点是个人信息权会阻碍个人信息公共利益的实现.个人信息在流通利用中产生价值,个人信息权亦在流通利用中被赋予数据主体.个人信息权与公共利益并非对立关系.个人信息权是自然人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对个人信息有限的自主决定和控制权,而非排他占有和圆满控制.人的尊严与自主性作为内在理由,可以独立证成个人信息权.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共同善”作为个人信息权的外在理由,可以为个人信息权的证成提供辩护力
行政是法治进入乡村社会的主要手段.随着村级治理行政化的推进,法律对村级治理的影响不断加深.然而,受限于法治自身的局限与行政治理手段的僵化,村级治理需要创新治理手段.自治作为村庄中的内生性治理力量,可以成为村级治理中微观的权力运作方式.德治蕴含的优秀文化与地方传统,可以在村级治理中回应地方性治理需求.家庭文明诚信档案制度作为自治、法治与德治相融合的产物应运而生,体现了"三治"融合的机制.自治需经行政的培育,并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法治的目标可经自治的运行得到实现;德治回应了法治之盲区,并在自治下以村规民约之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