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传统误区才能有效防止冤假错

来源 :中国检察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irefly_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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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个时期,媒体先后曝光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上海两梅(梅吉祥、梅吉杨)杀人案以及河南李怀亮杀人案等刑事冤假错案,给司法公信再次带来灾难性影响。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南滕兴善案一样,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同时也给政法机关带来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课题:如何才能有效的防止冤假错案?笔者认为,刑事司法的传统误区不利于发现真相和实现正义,只有走出这些误区,才能真正有效的防止冤假错案。
  误区之一:每一个罪犯或犯罪嫌疑人都会声称自己是无辜的
  美国俄亥俄州的一位检察总长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调研的数据显示,俄亥俄州的近千名已决罪犯中,只有两个宣称自己是无辜的,因此而丧失辩诉交易和假释的机会,他们为坚称自己无罪付出的沉重的代价。研究和经验表明,大多数的狱中囚犯都不会声称自己是无辜的,同时被冤枉的无辜者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这与我们的世俗认知恰恰相反,我们认为所有罪犯都会为自己喊冤,甚至说越是坚称自己是无辜的,越不是什么好人。浙江叔侄强奸杀人冤案中,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魏刚回忆说,在众多罪犯中,张高平显得突兀,他不像其他人老实劳动改造,而是整天喊冤,不服管教,见到狱警和驻监检察官,也从不喊自己的囚号。他成了一个令监狱管理者头疼的对象。狱情通报会上,监狱方经常要研究他的问题。监狱管理者劝他遵守纪律,他仍然近乎偏执地坚持“伏法但不认罪,劳动拒不减刑”,他抛给监狱管理干部的一句话是:“我不是犯人,我没犯罪,减什么刑?”8年间,他不断地写着自己的申诉材料,不断地重复着一个相同的故事,而这个故事,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迥然不同。事实证明只有极小一部分罪犯才会宣称自己是无辜的。这就明确意味着狱中的大多数囚犯的确是有罪的。但是,我们现在发现存在例外情形,而且每个例外不仅对无辜者的家庭而且对将来潜在的受害者及其家庭都具有灾难性的影响,因为真凶会逍遥法外,会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误区之二:重视口供轻视客观证据
  从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无论是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李怀亮杀人案,还是佘祥林、杜培武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事后证实,案件在侦查阶段均存在刑讯逼供,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靠被告人的供述定案。公安机关在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之后,马上作破案、结案处理(而且许多地方政府会立即对公安进行表彰、授奖,根本不考虑还要经过法院审判、判决。这已不仅仅是搞“有罪推定”了,而是公安、政府直接作“有罪认定”)。而许多该固定、收集的证据没有固定、收集。案件在公安、检察和审判各阶段几经反复,往往是若干年过去,明知案件证据不充分、不扎实,但再要收集证据已时过境迁、为时已晚。可以说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观念,以及因之而来的刑讯逼供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最根深蒂固的错误观念。而这些案件最终又因“亡者归来”、“真凶出现”或“事实证据不足而被推翻”,形成冤假错案。反观之,如果能够切实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毫无疑问,这些冤假错案均不会发生。
  误区之三:目击证人是最好的证据
  尽管目击证人作为指认犯罪嫌疑人的工具具有令人信服和十分重要的特点,但错误的目击证人证言是导致刑事冤案的因素之一。尽管目击证人证言经常被使用,但它并不能被视为最可靠的证言。许多涉及记忆和目击证人证言的研究表明实验证实:大约30%的情况下,作为选择的证人会选择某个“填充对象”,即等待辨认的非犯罪嫌疑人。而且目击证人的辨认程序不应带有过分的暗示性,在美国有研究数据表明,那些错误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目击证人中,有不足15%的目击证人对他们的辨认结果曾表示绝对的确信或接近绝对的确信。但是,当被给以一个确认他们的辨认结果的暗示时,(如:你辨认出了真实的犯罪嫌疑人),错误辨认的目击证人中,有50%的人对他们的辨认结果表示出绝对的确信或者接近绝对的确信。所以说,目击证人错误的证言是导致刑事冤假错案最常见的原因。DNA技术和关于人类记忆与目击证人证言的心理学研究成果应当启示和激励执法部门,采取那些在目击证人证据收集过程减少暗示的建议和改革措施,法院应当更严格地对待那些采用了暗示性程序进行过辨认的案件。
  误区之四:“疑罪从有”、“疑罪从轻”
  截止目前发生的几起冤案,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而且公检法办案人员对存在的问题都很清楚,并由此导致案件一而再、再而三的被退回补充侦查或发还重审。如果公检法任何一个机关能够坚守法律底线,坚持定案证据标准,可以说不需要业务多么精通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但遗憾的是,一些案件经过公检法层层关口,经历慢长时日,大多仍然是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告终。如浙江叔侄强奸杀人案,如果我们认真研究该案就会发现疑点太多:一是全案定罪仅有口供,而无任何物证,而两人供述的作案细节多处不同;二是两人若有歹意,何必等到被害人到了杭州联系其朋友后再强奸杀人?三是在中国的伦理道德规范中,亲叔侄一起作案强奸一名女性,不合情理;四是最为关键的是,受害人指甲里检出的DNA混合谱带根本就没有张辉、张高平的。所以,当时在一、二审中,该案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指出多个疑点,他曾经对二审抱有希望,但二审最终以“疑罪从轻”而非“疑罪从无”了事。“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刑事司法理念,不仅长期影响着司法人员,而且影响着广大群众,甚至各级领导干部,并最终形成一种根深蒂固的社会观念。记得前些年在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某领导就明确讲到:“我国既不搞‘有罪推定’,也不实行‘无罪推定’,而是实行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由此可见这一观念影响的广泛性和顽固性。
  误区之五:质疑一个有罪判决将会影响社会稳定
  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容易引发受到公众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和原被告家属的激烈上访,案发地的党委、政府出于维稳的考虑,往往对案件处理做出明确具体的批示意见,这些意见和媒体的舆论对司法职权的正常行使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河南李怀亮一案,因为缺少过硬的证据,李怀亮一案无法判决,最终只能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多次到北京、郑州等地上访,杜玉花更是多次扬言要“自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判决均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之后,杜玉花仍然继续上访,要求严惩“凶手”李怀亮,否则就要在北京自杀,到法院跳楼,给当地有关部门造成极大的压力。后来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即“李怀亮一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尽量判死刑,如果省高级人民院发回,杜玉花(被害人母亲)也不再上访”。 保证书里的内容,也得到了平顶山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的认可。据称,当时签这份协议,实际上是一个缓兵之计,主要是不想让杜玉花等再缠诉缠访,而且当时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知道李怀亮一案证据不充分,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可能会维持原判。有关方面当时这样做,是想把结果(李怀亮可能无罪释放)往后拖,让杜玉花等觉得还有希望,不至于发生大的“意外”。没想到越拖越复杂,到2012年已经关了李怀亮10多年,原被告双方仍在不断上访。有关方面已经骑虎难下、进退两难,谁都不敢轻易表态释放李怀亮,而郭霞被害案也早已过了侦破的最佳时机,成为一桩悬案。
  综上,笔者认为,要防范冤假错案,必须走出传统误区,才能准确找出问题所在,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否则将劳而无功或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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