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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中,作品提供商在线有偿提供,交易基于“临时复制”的作品“接触权”,阻碍了图书馆对数字资源的永久保存权和读者的个人合理使用权。只有限制作品提供商交易“接触权”,才能以平等协商的途径保障图书馆对数字资源的永久保存权;只有对销售的作品合理定价、对合理使用的作品适用范围进行调整,才能有效地保障读者的个人合理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