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当前立法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规定模糊且索赔主体的范围狭窄,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导致多个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职责和权限的冲突,不利于保护海洋生态损害案件的受害人,也不利于保护海洋环境.应当扩大我国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范围,将检察机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环保非政府组织等主体都纳入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范围,以充分地赔偿油污受害人的损失,进而保护海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