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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最古老的社会现象之一,由于它的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很早就引起了人们对它的研究,而研究犯罪的终极目的是"因为有犯罪,并且为了没有犯罪"①,即从社会上预防和减少犯罪.依据原南斯拉夫犯罪学家帕施奇给犯罪学下过的定义"犯罪学是为了预防和控制犯罪而把犯罪作为社会现象进行思辩和实证研究的科学"②,这在犯罪学与刑法学界不存在争议,也是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