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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的现点有了新发展,但仍然存在需要商榷的地方.笔者认为法律后果中应包含奖励,能区分为肯定性的后果和否定性的后果,调整性规则并不一定非要与保护性规则结合起来之后,才能完整地发挥法律的职能.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不能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制裁也不是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