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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该按照各自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这或许是对“自由”这一概念的最好诠释。
《论自由》这本书经过了约翰·穆勒和妻子一字一句反复讨论,并且差不多每一句都是在他们两人反复斟酌的情况下写成的。
这本书被后世誉为“伟大的小书”,而此书也许正如他在自传里黯然地说到的:“令人担忧的是,它的价值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不会消失。”时至今日,有人说:“读了此书,我才找到了自己,明白了真理是如何形成的,十来年书桌前所形成的世界观就这样被一本书所颠覆。”也许作者的担忧,正是那种得过且过、随意妄为而极不负责的态度,以及把这种态度美其名曰为“自由”的想法。严复先生将其译为“群己权界”,可见先辈的思考对每一个迈向现代社会的国家来说,仍具有重要价值。
《论自由》一书中讨论的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即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权利的性质和限度,并由此提出了自由的各项“原则”。个人独立和社会控制之间应当做出怎样的调整,如何划分集体意见和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的限度,是至关紧要的。他提出了一条原则:“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这奠定了其自由的基调。
关于自由的领域,穆勒把它概括为三个方面:“意识的内向境地”,包括良心的、思想的、意见的、情操的自由,以及表达这些思想、意见、情感的绝对自由;个性的自由,包括趣味和志趣的自由,根据自己的个性制订自己生活计划的自由,做自己喜欢做的事的自由;出于自愿的“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这些都是我们应当尊重的,人应该按照各自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
按照各自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需要一定观念认识上的前提。个性的自由发展,是人类福祉的首要因素。个人的冲动和欲望,带来自身选择的主动性和活力,这是其自由的基础。若不以个人自己的性格,而是以传统或习俗作为行为的准则,幸福感往往会缺乏。“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又开动它毫厘不爽地去做替它规定好了的工作;它毋宁像一棵树,需要生长并且从各方面发展起来,需要按照那使它成为活东西的内在力量的趋向生长和发展起来。”按照这样的推论,人存在的目的应该是使我们自身的各种能力得到最高度和最调和的发展,并达到一个完整一贯的整体。
欲望和冲动确是人类完善的一个构成部分,甚至与信赖和约束居于同等地位。最富于自然情感的人往往也是可以培养出最强烈的有教养的情感的人。“自由和境地的多样化”和“个人的活力和繁复的分歧”,可以带来“首创性”。“说某一个人比另一个人欲望和情感较为强烈和较为多样,意思只是说他具有较多的人性原料。”“使得个人冲动生动有力的是一种强度的感受力,而这也正是最热烈的嗜爱美德和最严肃的自我节制所由产生的源泉。”人之所以有性格,是因为其有强烈的欲望和冲动,并能驾驭之。或许穆勒所阐述的自由正好可以成就最高尚的美德和最严肃的自我节制,法律约束的最高境界和这是一致的。
而现实社会的情况则是:伴随着社会化进程的加快,政治群体的力量日益加大,灵界的和俗界的权威逐渐分开,那本属于精神道德领域的东西被放到世俗事务中去,并且要靠社会和个人之间权限的调整来保持一种平衡。社会战胜了个性,总在保护公众意见和公众趋向,个性已大大不足,并把人性的东西逐渐磨成一律。故“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应当被重视,避免使个人消失在人群当中。真理或真理片段需要有意见的分歧,尊重分歧是讨论的真正道德。缺少独行怪癖的人对社会来说是危险的标志。
“人类生活中有多少应当派归个性,有多少应当派归社会呢?”我们如何区分自己的部分和涉及他人的部分呢?当一个人对自己做出不利的事情时,也意味着他会影响到其周围的人,并影响到社会。这一旦确定为损害或会损害的时候,就应是在自由之外,而在法律或道德之内。人类心灵中的道德勇敢性应当被重视,社会需要自由的随自身理智发展而不考虑其会导致什么样的结论的思想者。因为有差异性,人才有完善的可能性。政治、教育、经济等物质文明在促进人类的同化,从不习惯看到歧异到不能想到歧异,也是十分危险的。可见,个性和多样化对人类的发展极为重要。
最后,穆勒提出了两条基本的原则:“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
作者在一定程度上界定了个人与群体的权限,给人类行为予以规范和指导。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缺乏对自由的尊重,自己目标的实现通常会带来别人的损失。社会还是在向趋同化发展,自由原则的应用还是有很大难度的。在精神、情感、道德上自由原则也不易把握,很难被尊重。但对于问题的思考和深入探索来说,个性自由作为内在动力,個人的冲动和欲望,带来自身选择的主动性和活力,穆勒就此给予的深刻论述却具有十分深刻的意义。
《论自由》这本书经过了约翰·穆勒和妻子一字一句反复讨论,并且差不多每一句都是在他们两人反复斟酌的情况下写成的。
这本书被后世誉为“伟大的小书”,而此书也许正如他在自传里黯然地说到的:“令人担忧的是,它的价值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不会消失。”时至今日,有人说:“读了此书,我才找到了自己,明白了真理是如何形成的,十来年书桌前所形成的世界观就这样被一本书所颠覆。”也许作者的担忧,正是那种得过且过、随意妄为而极不负责的态度,以及把这种态度美其名曰为“自由”的想法。严复先生将其译为“群己权界”,可见先辈的思考对每一个迈向现代社会的国家来说,仍具有重要价值。
《论自由》一书中讨论的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即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权利的性质和限度,并由此提出了自由的各项“原则”。个人独立和社会控制之间应当做出怎样的调整,如何划分集体意见和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的限度,是至关紧要的。他提出了一条原则:“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这奠定了其自由的基调。
关于自由的领域,穆勒把它概括为三个方面:“意识的内向境地”,包括良心的、思想的、意见的、情操的自由,以及表达这些思想、意见、情感的绝对自由;个性的自由,包括趣味和志趣的自由,根据自己的个性制订自己生活计划的自由,做自己喜欢做的事的自由;出于自愿的“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这些都是我们应当尊重的,人应该按照各自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
按照各自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需要一定观念认识上的前提。个性的自由发展,是人类福祉的首要因素。个人的冲动和欲望,带来自身选择的主动性和活力,这是其自由的基础。若不以个人自己的性格,而是以传统或习俗作为行为的准则,幸福感往往会缺乏。“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又开动它毫厘不爽地去做替它规定好了的工作;它毋宁像一棵树,需要生长并且从各方面发展起来,需要按照那使它成为活东西的内在力量的趋向生长和发展起来。”按照这样的推论,人存在的目的应该是使我们自身的各种能力得到最高度和最调和的发展,并达到一个完整一贯的整体。
欲望和冲动确是人类完善的一个构成部分,甚至与信赖和约束居于同等地位。最富于自然情感的人往往也是可以培养出最强烈的有教养的情感的人。“自由和境地的多样化”和“个人的活力和繁复的分歧”,可以带来“首创性”。“说某一个人比另一个人欲望和情感较为强烈和较为多样,意思只是说他具有较多的人性原料。”“使得个人冲动生动有力的是一种强度的感受力,而这也正是最热烈的嗜爱美德和最严肃的自我节制所由产生的源泉。”人之所以有性格,是因为其有强烈的欲望和冲动,并能驾驭之。或许穆勒所阐述的自由正好可以成就最高尚的美德和最严肃的自我节制,法律约束的最高境界和这是一致的。
而现实社会的情况则是:伴随着社会化进程的加快,政治群体的力量日益加大,灵界的和俗界的权威逐渐分开,那本属于精神道德领域的东西被放到世俗事务中去,并且要靠社会和个人之间权限的调整来保持一种平衡。社会战胜了个性,总在保护公众意见和公众趋向,个性已大大不足,并把人性的东西逐渐磨成一律。故“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应当被重视,避免使个人消失在人群当中。真理或真理片段需要有意见的分歧,尊重分歧是讨论的真正道德。缺少独行怪癖的人对社会来说是危险的标志。
“人类生活中有多少应当派归个性,有多少应当派归社会呢?”我们如何区分自己的部分和涉及他人的部分呢?当一个人对自己做出不利的事情时,也意味着他会影响到其周围的人,并影响到社会。这一旦确定为损害或会损害的时候,就应是在自由之外,而在法律或道德之内。人类心灵中的道德勇敢性应当被重视,社会需要自由的随自身理智发展而不考虑其会导致什么样的结论的思想者。因为有差异性,人才有完善的可能性。政治、教育、经济等物质文明在促进人类的同化,从不习惯看到歧异到不能想到歧异,也是十分危险的。可见,个性和多样化对人类的发展极为重要。
最后,穆勒提出了两条基本的原则:“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
作者在一定程度上界定了个人与群体的权限,给人类行为予以规范和指导。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缺乏对自由的尊重,自己目标的实现通常会带来别人的损失。社会还是在向趋同化发展,自由原则的应用还是有很大难度的。在精神、情感、道德上自由原则也不易把握,很难被尊重。但对于问题的思考和深入探索来说,个性自由作为内在动力,個人的冲动和欲望,带来自身选择的主动性和活力,穆勒就此给予的深刻论述却具有十分深刻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