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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司法判决既判力的理论和制度,是为了避免对同一诉讼标的形成相互抵触和矛盾的判决,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最终达到维护国家司法权威的目的。无论法学理论界亦或是司法实务界都认为,法院裁判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的终局判决具有既判力;而对于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作出的裁定是否具有既判力这一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争议。研究法院在司法过程中裁定的既判力问题有助于完善诉讼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