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代社会,传统民事责任难以合理解决围绕契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百年来,两大法系通过判例和学说创设了旨在保护契约发展过程中受害人完整利益之法定义务。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编纂,如何对这种义务进行定位,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可将现行法上已有的附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统一于民法上的保护义务,与契约法上的给付义务和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共同构成基本的民事义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