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性出租房屋,继子有权收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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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2010年春,经人介绍我与宁某再婚,2015年末,宁某因病住院,期间我无微不至地护理照顾,出院后为表达感激之情,他立下遗嘱,写明与我共同居住的两居室房屋,在他去世后由我继续居住使用,直至我去世。并叮嘱儿子宁晓刚,只要我在此房居住,就不得收房。2017年3月,宁某因病去世,我继续在此房居住生活。今年3月开始,我到对面小区一户人家为一位老人当保姆,因那位老人病情加重,随时需人照顾,我不得不住在雇主家,因此便将自己居住的房屋暂时出租给他人,租金按季度给付。我的衣物等生活用品依然放在该房屋中。宁晓刚得知此情况后,告知我限期1个月内腾房。请问:他有权收回房屋吗?
  答:
  该房是宁某的个人婚前财产,宁某虽留有遗嘱,但只是对你的永久性居住权做出处置,并没有对该房所有权做出处置。你与宁晓刚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你不仅有居住权,更有一定份额的财产继承权。而且你对外出租是暂时性的,是出于保姆工作需要暂时离开,并没有永久离开该房屋。因此,宁晓刚收回房屋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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