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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召开有各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参加的通气会,紧锣密鼓地讨论上海楼市调控细则,其中包括房产税征收办法。据了解,已经形成的初步草案中,家庭人均面积是判定是否征收房产税的重要依据。如果符合征税条件,需按年支付相当于房产值8‰的房产税。
名之为房产税也好,物业税也罢,总之,都是对住房的保有环节征税,它首先是税,而且为基本税种,也就决定了,它必然具备基本税种的特性:
其一:税的本源,终究是为了公共服务的延续提供财力保障,体现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国际惯例,以房产价值为税基,按一定比例征税,并形成为最重要的地方税种之一,便在于相比较而言,此种征税方式,能够比较公平地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即购房意味着安居,安居则必然享受各种公共服务,且越是公共服务完善,房产的市场价值会越高,同时,公共服务成本越高,因此而更多受益的公众按同等比例承担更高金额的纳税义务,是公平合理的。
作为基本税种,房产税它必然是普适性的,是面向一切之社会物业的,诸如仅仅对经营性物业征取重税、按人均面积征税云云,恐怕只是计划经济性质的天真遐想,不仅不合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便是在技术上也实现不了。特别在中国社会并不建立健全有完善、完备之数目字管理体系的前提下,勉强操作起来,亦终不过是万事讲关系,越是有权有钱的炒房者,越是有关系,可以少交税、不交税,反之,越是没权没钱的普通公众,越是没有关系,反而要多交税、交重税罢了。
其二:商品房的使用成本最终决定于供求关系。于保有环节上征税,诚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扼制恶意炒房行为,但效果,终究是极其有限的。否则,一次性出让50-70年的土地使用权,便是到期后可以自动续期,亦想当然的,必然是有偿续期,那么,一定意义上说,时下正为人诟病的高昂土地出让金,正是商品房的保有费用,也就不应该存在有恶意炒房行为,以及商品房高空置率的既成事实了。现实,当然不是这样的。
国内部分城市以及地区的房价高昂,源起于各种因素导致的地区间发展差距越拉越大,由此导致的人口畸型猬集造成了供需矛盾激化,因此决定了,治这些城市以及地区的高房价,必须从协调区域间共同发展,改变人口畸型猬集的方向入手,才得以治本,否则,其他任何手段、措施,都恐怕是缘木求鱼、白费劲的。不仅是有限的房产税,就算以发达地区价值百万元以上的房产计,房产税额为万元/年左右,相比于人口畸型猬集前提下的炒房收益,其实也并不多,根本不可能扼制炒房,而且,于炒房者不高的成本,于自住、尤其是租住者,可就是沉重的负担了,将逼迫更多人加入买房大军,供需矛盾更加激化,甚至会进一步地助推房价。
便是最理想状态下,房产税能够降低的,也不过是房屋的购买成本,而同时,却增加了持有成本,两者相加,构成普通公众在住房层面上的实际使用成本。于实际使用成本上,经过市场调节,在开征房产税以前或以后,于普通公众,不会有太大区别,一般而言,在开征房产税后,还稍稍高一些。
其三:房产税是综合税的组成部分,开征目的,只是为了实现特定税种的社会导引意义。也就决定了,必须同时对其他税种、税率实施调整,以保证综合税率不提高,公众负担以及社会运行成本不增加。直白地说,就是在开征房产税的同时,必须同时废止其他特定税种,或降低其他税种的税率,以保持公共财政以及个人负担增减的平衡。
其实我个人是物业税的拥趸,但一是一,二是二,首先,它毕竟是税,具备税的“双仞剑”特性,与国际接轨,实行物业税改革,目的只在于规范税制,加强管理透明度,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可持续性,以避免现行体制的“寅吃卯粮”,一下将未来50-70年的土地出让金吃光荡尽,至于未来无以为继;同时,亦有利于通过税费返还形式,实现对社会公众的公平的普适性惠待,并力图将特定税种的社会引导意义发挥得更好,而不应利用公众对高房价的恐慌、愤怒情绪,肆意夸大其在降低公众住房使用成本上的有限意义,忽略其“双仞剑”的另外一面,放纵可能存在的制度性弊端,操作成为为加税而加税的改革。否则,举凡环保、治安等等,世间的千万种名义,竟无一不可为加税的理由,则亿万公众,只能“日日但闻加税声”了。
名之为房产税也好,物业税也罢,总之,都是对住房的保有环节征税,它首先是税,而且为基本税种,也就决定了,它必然具备基本税种的特性:
其一:税的本源,终究是为了公共服务的延续提供财力保障,体现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国际惯例,以房产价值为税基,按一定比例征税,并形成为最重要的地方税种之一,便在于相比较而言,此种征税方式,能够比较公平地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即购房意味着安居,安居则必然享受各种公共服务,且越是公共服务完善,房产的市场价值会越高,同时,公共服务成本越高,因此而更多受益的公众按同等比例承担更高金额的纳税义务,是公平合理的。
作为基本税种,房产税它必然是普适性的,是面向一切之社会物业的,诸如仅仅对经营性物业征取重税、按人均面积征税云云,恐怕只是计划经济性质的天真遐想,不仅不合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便是在技术上也实现不了。特别在中国社会并不建立健全有完善、完备之数目字管理体系的前提下,勉强操作起来,亦终不过是万事讲关系,越是有权有钱的炒房者,越是有关系,可以少交税、不交税,反之,越是没权没钱的普通公众,越是没有关系,反而要多交税、交重税罢了。
其二:商品房的使用成本最终决定于供求关系。于保有环节上征税,诚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扼制恶意炒房行为,但效果,终究是极其有限的。否则,一次性出让50-70年的土地使用权,便是到期后可以自动续期,亦想当然的,必然是有偿续期,那么,一定意义上说,时下正为人诟病的高昂土地出让金,正是商品房的保有费用,也就不应该存在有恶意炒房行为,以及商品房高空置率的既成事实了。现实,当然不是这样的。
国内部分城市以及地区的房价高昂,源起于各种因素导致的地区间发展差距越拉越大,由此导致的人口畸型猬集造成了供需矛盾激化,因此决定了,治这些城市以及地区的高房价,必须从协调区域间共同发展,改变人口畸型猬集的方向入手,才得以治本,否则,其他任何手段、措施,都恐怕是缘木求鱼、白费劲的。不仅是有限的房产税,就算以发达地区价值百万元以上的房产计,房产税额为万元/年左右,相比于人口畸型猬集前提下的炒房收益,其实也并不多,根本不可能扼制炒房,而且,于炒房者不高的成本,于自住、尤其是租住者,可就是沉重的负担了,将逼迫更多人加入买房大军,供需矛盾更加激化,甚至会进一步地助推房价。
便是最理想状态下,房产税能够降低的,也不过是房屋的购买成本,而同时,却增加了持有成本,两者相加,构成普通公众在住房层面上的实际使用成本。于实际使用成本上,经过市场调节,在开征房产税以前或以后,于普通公众,不会有太大区别,一般而言,在开征房产税后,还稍稍高一些。
其三:房产税是综合税的组成部分,开征目的,只是为了实现特定税种的社会导引意义。也就决定了,必须同时对其他税种、税率实施调整,以保证综合税率不提高,公众负担以及社会运行成本不增加。直白地说,就是在开征房产税的同时,必须同时废止其他特定税种,或降低其他税种的税率,以保持公共财政以及个人负担增减的平衡。
其实我个人是物业税的拥趸,但一是一,二是二,首先,它毕竟是税,具备税的“双仞剑”特性,与国际接轨,实行物业税改革,目的只在于规范税制,加强管理透明度,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可持续性,以避免现行体制的“寅吃卯粮”,一下将未来50-70年的土地出让金吃光荡尽,至于未来无以为继;同时,亦有利于通过税费返还形式,实现对社会公众的公平的普适性惠待,并力图将特定税种的社会引导意义发挥得更好,而不应利用公众对高房价的恐慌、愤怒情绪,肆意夸大其在降低公众住房使用成本上的有限意义,忽略其“双仞剑”的另外一面,放纵可能存在的制度性弊端,操作成为为加税而加税的改革。否则,举凡环保、治安等等,世间的千万种名义,竟无一不可为加税的理由,则亿万公众,只能“日日但闻加税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