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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更多地由群众自发组织形成,实际运作并没有相关规范作依据,当各方经营主体权益难以均衡协调时,较易引发纠纷甚至影响规模经营的效益。为贯彻落实国家对于适度规模经营的相关政策和导向,依法保护经营主体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制度建设,保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这一有益形式不断完善,就必须丰富有关适度规模经营的法律制度,最终形成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完整立法体系。
1.强调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稳定,在维护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凭借农民与关系人之间的自愿、合理、有序、有偿流转行为而实现。所以,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坚决不可脱离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环境,更需在流转中强调保护农民的各项承包经营权益。在适度规模经营较成熟且条件充分的地区,政策应创造更为有利的制度环境;在相对欠发达地区而言,则应重视“条件”的积累,为适度规模经营的开展形成必要准备,具体的实施必须以农民需求和市场规则为根本。
2.客观认清规模与适度的关系
一定技术条件下,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政策必须处理好规模与适度的关系。对每一个单个的土地规模经营者来说,经营土地的规模要依自己的技术水平、投资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而定,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农业自然条件、市场销售环境和土地收益状况等影响。所以,对不同的地区、种植不同的作物和不同的经营者来说,规模的大小是相对的。政策的制定则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农业生产能力、产出水平、资源配置、机械化程度等客观现实,不能急于冒进,保证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解不出现偏差。
3.合理引导不同的经营方式
各地的适度规模经营运行路径不尽相同,同一区域内的不同村组也会因实际需求产生不同的操作方式。例如依托农民普遍欢迎的土地合作社、农机合作社、土地入股、家庭农场等多种形式实现。因此,地方政策应肯定多元的土地流转方式,依托土地、农机设备等生产资料的外部联合形成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土地向种田能手、专业合作社、规模产业集中。而对仍处于分散经营状态的大部分地区,政策的设计则应从整合农业资源入手,通过内部挖潜、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农业科技等途径降低生产成本并提高经营效益,推动传统的农耕劳作向现代的农业生产转变。所以,政策既要积极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又要允许和鼓励现阶段农业经营的多模式、多样化的存在和发展。
4.建立流转的后续服务机制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需要具有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作为平台。在流转市场的公平环境中,各方主体严格遵守规则参与交易,土地的巨大价值就将通过市场显现出来。因此,当前政策安排的关键还在于形成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其中,要明确流转市场的公益、服务性。在现行管理体制之下,应整合部门资源,特别是基层农经部门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管理职能,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的流转监管体制。有条件的地域可借鉴国内先进地区的经验建立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规范并指导适度规模经营的自发行为,由此形成区域性和市、县、镇、村信息共享的流转网络。
5.充实相关的配套保障内容
当前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总体情况较为乐观,对公平和效率两大目标做出了较好的兼顾,这样的局面实属来之不易。因此,政策在调整中更应注重如何巩固已有基础,解决典型问题,不因制度建设缺陷而造成适度规模经营的倒退。此方面的重点在于解决衍生出的支持和保障问题。一方面,要根据条件向具有适度规模经营能力的农户提供可行的资金和信息、技术支持,如在现有的农业生产补贴基础上,可考虑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参与农户的补贴力度,通过财政设立扶持经营大户发展的专用资金,协调金融部门为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在资金融通过程中提供支持;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国内外农产品供求及价格信息取得等方面给予扶助,从而提高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并形成整体的支持机制。同时,重视适度规模经营后从土地上分流出的剩余劳动力,积极扩大这部分农民的就业安置渠道,使之进入非农产业。基层政府此时要利用国家开展农民职业培训等利好条件加强本区域的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以便实现农民顺利转型;同时,根据行业需求信息,组织劳动力有序转移,减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个人和社会成本。
6.明晰村组集体的权利义务
目前,部分地区的适度规模经营操作较为彻底,出现了由村组统一收回土地后再向外流转的现象。该方式将土地归属关系打破,并由代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村组代为行使土地权利并统一分配收益,以此实现农村基本单元内的全部规模经营。该方式的实施直接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未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而直接实施,便是以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为借口严重剥夺农民土地权利的行为,为村组的某些利益群体创造了暗箱操作的机会。因此,各地政策对这种形式的土地集中必须加以界定。为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村组集体可以发挥良好的中介服务作用,但村组的整体规划、统一发包不能替代农民的个体灵活性。村组集体如何参与,要根据农民意愿和土地预期用途的可行性谨慎考虑,政策还需明晰村组在组织适度规模经营中的义务和资格。
总之,符合国情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家庭承包经营与现代农业顺利对接的关键。因此,只有不断完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内容,并使之向成熟的法律规范体系转变,才可为实践中的经营行为提供更为有效地保障,从而尽早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良好愿望。
1.强调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稳定,在维护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凭借农民与关系人之间的自愿、合理、有序、有偿流转行为而实现。所以,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坚决不可脱离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环境,更需在流转中强调保护农民的各项承包经营权益。在适度规模经营较成熟且条件充分的地区,政策应创造更为有利的制度环境;在相对欠发达地区而言,则应重视“条件”的积累,为适度规模经营的开展形成必要准备,具体的实施必须以农民需求和市场规则为根本。
2.客观认清规模与适度的关系
一定技术条件下,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政策必须处理好规模与适度的关系。对每一个单个的土地规模经营者来说,经营土地的规模要依自己的技术水平、投资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而定,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农业自然条件、市场销售环境和土地收益状况等影响。所以,对不同的地区、种植不同的作物和不同的经营者来说,规模的大小是相对的。政策的制定则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农业生产能力、产出水平、资源配置、机械化程度等客观现实,不能急于冒进,保证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解不出现偏差。
3.合理引导不同的经营方式
各地的适度规模经营运行路径不尽相同,同一区域内的不同村组也会因实际需求产生不同的操作方式。例如依托农民普遍欢迎的土地合作社、农机合作社、土地入股、家庭农场等多种形式实现。因此,地方政策应肯定多元的土地流转方式,依托土地、农机设备等生产资料的外部联合形成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土地向种田能手、专业合作社、规模产业集中。而对仍处于分散经营状态的大部分地区,政策的设计则应从整合农业资源入手,通过内部挖潜、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农业科技等途径降低生产成本并提高经营效益,推动传统的农耕劳作向现代的农业生产转变。所以,政策既要积极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又要允许和鼓励现阶段农业经营的多模式、多样化的存在和发展。
4.建立流转的后续服务机制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需要具有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作为平台。在流转市场的公平环境中,各方主体严格遵守规则参与交易,土地的巨大价值就将通过市场显现出来。因此,当前政策安排的关键还在于形成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其中,要明确流转市场的公益、服务性。在现行管理体制之下,应整合部门资源,特别是基层农经部门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管理职能,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的流转监管体制。有条件的地域可借鉴国内先进地区的经验建立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规范并指导适度规模经营的自发行为,由此形成区域性和市、县、镇、村信息共享的流转网络。
5.充实相关的配套保障内容
当前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总体情况较为乐观,对公平和效率两大目标做出了较好的兼顾,这样的局面实属来之不易。因此,政策在调整中更应注重如何巩固已有基础,解决典型问题,不因制度建设缺陷而造成适度规模经营的倒退。此方面的重点在于解决衍生出的支持和保障问题。一方面,要根据条件向具有适度规模经营能力的农户提供可行的资金和信息、技术支持,如在现有的农业生产补贴基础上,可考虑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参与农户的补贴力度,通过财政设立扶持经营大户发展的专用资金,协调金融部门为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在资金融通过程中提供支持;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国内外农产品供求及价格信息取得等方面给予扶助,从而提高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并形成整体的支持机制。同时,重视适度规模经营后从土地上分流出的剩余劳动力,积极扩大这部分农民的就业安置渠道,使之进入非农产业。基层政府此时要利用国家开展农民职业培训等利好条件加强本区域的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以便实现农民顺利转型;同时,根据行业需求信息,组织劳动力有序转移,减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个人和社会成本。
6.明晰村组集体的权利义务
目前,部分地区的适度规模经营操作较为彻底,出现了由村组统一收回土地后再向外流转的现象。该方式将土地归属关系打破,并由代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村组代为行使土地权利并统一分配收益,以此实现农村基本单元内的全部规模经营。该方式的实施直接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未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而直接实施,便是以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为借口严重剥夺农民土地权利的行为,为村组的某些利益群体创造了暗箱操作的机会。因此,各地政策对这种形式的土地集中必须加以界定。为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村组集体可以发挥良好的中介服务作用,但村组的整体规划、统一发包不能替代农民的个体灵活性。村组集体如何参与,要根据农民意愿和土地预期用途的可行性谨慎考虑,政策还需明晰村组在组织适度规模经营中的义务和资格。
总之,符合国情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家庭承包经营与现代农业顺利对接的关键。因此,只有不断完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内容,并使之向成熟的法律规范体系转变,才可为实践中的经营行为提供更为有效地保障,从而尽早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良好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