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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是国家调节环境社会关系的社会法,其价值主体既不是作为公法主体的国家也不是作为私法主体的人,而是公共社会。公共社会的需要与利益有诸多方面,但作为环境法行使主体的公共社会,它的需要与利益主要表现为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正是环境法的价值之所在。同时,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在几千年的探索实践中找到的一条维护地球生态系统繁荣稳定的发展道路,它不仅应当成为现代各国完善立法体系的长远目标,而且理应成为当代环境立法确立的予以实现的长远目标之一。